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苏某某诉袁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苏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袁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袁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被告袁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10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于2010年3月27日向被告袁某某发出公告,限被告60日内到庭应诉,逾期被告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8年12月16日举行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1999年2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袁××。婚后被告经常在外地做生意,回家后常为琐事吵闹。2006年至今,被告与家里未联系过,由于被告长期离家不归,对孩子、对家庭不尽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袁××随原告生活,被告负担抚养费;财产依法分割。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有:(2008)镇城民初字第第X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实原、被告存在婚姻关系,原告曾起诉离婚,法院未准许。

被告袁某某未到庭,也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法庭调取的证据材料有,对被告父亲袁**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被告三、四年都无音信,原告长期生活在娘门。

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系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对原、被告之间存在婚姻关系的事实予以采信,同时对原告于2008年提出离婚,而法院未准许的事实也予以采信。

法庭调取的证据材料,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经法庭调查,依据法庭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合理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8年12月16日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1999年2月2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感情一般,2001年1月16日,双方生一男孩袁××。原、被告婚后为生活琐事曾发生口角,被告自2006年外出打工后至今无音信。原告曾于2008年3月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出与被告离婚,同年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必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原、被告做为夫妻,双方应对对方及家庭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被告外出多年,不仅未与原告联系过,而且整个家庭的成员也不知其下落,对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不能和好,故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孩子袁××应随原告生活,抚养费待被告出现后另行解决。诉讼过程中原告对财产的请求予以放弃,法庭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苏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袁××随原告生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继中

审判员门小玲

审判员唐书振

二零一零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张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