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美的商用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美的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权鲜枝,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攀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云,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和记黄埔地产(北京朝阳)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甲X号(西部)A栋X、708A。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钢,北京市中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中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略)。
原审被告北京智源紫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开发区X路X号A7-X室。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宁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上诉人广东美的商用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简称美的公司)因侵犯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美的公司的上诉理由为:美的公司与原审被告和记黄埔地产(北京朝阳)有限公司(简称和记黄埔地产公司)或原审被告北京智源紫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智源紫光公司)并未就被诉的“侵权行为”有任何意思联络,没有侵权的共同故意。美的公司、和记黄埔地产公司、智源紫光公司的行为是各自独立的行为,故本案并非共同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张某某指控美的公司与和记黄埔地产公司、智源紫光公司共同实施了侵犯其x.X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上述各被控侵权人的住所地或被控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其中被控侵权的和记黄埔地产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因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美的公司所提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广东美的商用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辉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焦彦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迟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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