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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乙、段某丙、段某丁诉林州市横水镇蒋里村村民委员会、林州市横水镇蒋里村第十五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段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段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段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董志君,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黄某戊,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林州市X镇X村第十五村X组。

负责人段某丁。

原告段某乙、段某丙、段某丁诉被告林州市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蒋里村委会)、林州市X镇X村第十五村X组(以下简称十五村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董志君、被告十五村X组负责人段某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里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诉称,均系蒋里村X村民小组村民,1980年村里分地,原告段某乙、段某丙的父亲段某年当时家中有6口人,在村西岭后东小凹北榜分有0.42亩地。1992年段某年去世,原告段某乙、段某丙二人继续耕种该0.42亩地。原告段某丁家有4口人,其哥段某生家有4口人,两家共在村西岭后东小凹北榜分有土地0.56亩,1996年段某生全家户口陆续迁出,其所分的地全由原告段某丁耕种。三原从分地至今一直耕种着承包地。2007年林州市政府决定在蒋里村建垃圾处理厂,所建址就在村西岭后,垃圾厂占了原告段某乙、段某丙0.2429亩地,占了原告段某丁0.2625亩地(庭审时变更为0.2265亩)。2007年11月18日,林州市政府对三原告的征用地进行了丈量,2008年3月18日被告向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综上,三原告依法承包村X组织的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三原告承包地被征用后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但被告却截留三原告的征地补偿款,经三原告多次催要,村委会仍不给付。为此,请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给付三原告征地补偿款9097.2元(其中段某乙、段某丙应得4372.2元、段某丁应得4077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蒋里村委会庭前书面答辩,三原告状告村委会截留土地补偿款不实。2007年林州市政府决定在蒋里村西岭后建无害化垃圾处理厂进行土地丈量时,段某乙、段某丙与段某山、段某山、段某山对补偿的0.2429亩地争议很大,段某丁与段某山对补偿的0.2265亩地有争议,经村委调解无效。村委建议他们将土地归属说清后,就如数支付土地补偿款。

被告第十五村X组负责人段某丁当庭口头答辩,三原告起诉属实,村委会应给付三原告土地补偿款,当时三原告的所分的地均是第十五村X组的地,段某山是非农户,就没有地,也不是十五小组的人。

经审理查明,1980—1981年,蒋里村X村民小组(当时的老三队)分东小凹南北两榜地时,人均0.07亩,原告段某乙、段某丙的父亲段某年当时家有六口人,分得0.42亩,1992年段某年去世,该0.42亩土地有段某乙、段某丙继续耕种;原告段某丁家有四口人,其哥段某生家有四口人,共分0.56亩,1996年原告段某丁的哥哥段某生家户口陆续迁出本村,段某生家分的地由段某丁家耕种。2007年林州市政府在蒋里村建垃圾处理厂,同年11月18日对被征用地进行丈量,征了原告段某乙、段某丙0.2429亩地,征了原告段某丁0.2265亩。村委会公布占地补偿核准为每亩1.8万元,截至起诉,村委会以所占地有争议为由拒绝给付三原告土地补偿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村委会证明、当年分地记录、被告第十五村X组提供的当年分地存根及三原告、第十五村X组负责人到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三原告所耕种的土地被林州市政府建垃圾厂所征用,村委会又有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村委会理应将补偿款给付三原告。村委以三原告的土地与他人有争议为由拒绝给付,既未出庭,又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故村委的该答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现原告要求村委会给付补偿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要求十五村X组给付补偿款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州市X镇X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段某乙、段某丙土地补偿款4372.2元;

二、被告林州市X镇X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段某丁土地补偿款4077元;

三、驳回三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蒋里村委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蔡咣桥

审判员邓峰

审判员李晓飞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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