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某、余某某赌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丰刑初字第0182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6月3日被羁押,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万某某,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6月3日被羁押,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8)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余某某犯赌博罪,于2008年9月5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万某某、被告人余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08年6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余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岳各庄珠江峰景小区X号楼X号余某某暂住地,开设赌局,用麻将牌以推筒子方式聚众赌博,从中谋取利益。2008年6月3日零晨,被告人杨某某、余某某在上述地点再次开设赌局、聚众赌博时被抓获,当场起获赌资x元及二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x元。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谭某某、吴某某、朱某某、宁某某、向某某、纪某、马某某、王某某、袁某某、徐某、花某某、孙某某、李某甲、宋某某、赵某某、尹某某、李某乙、陈某某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云岗派出所出具的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余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某、余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某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3日起至2008年10月2日止。罚金已交纳。)

二、被告人余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某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3日起至2008年10月2日止。罚金已交纳。)

三、随案移送的被告人余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七千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某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张亚林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孟令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