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李某甲、贾某某为与被告李某乙、金桂萍返还原物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男,59岁,汉族。

原告:贾某某,女,58岁,汉族,系原告李某甲妻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洛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乙,男,35岁,汉族。

被告:金桂(贵)萍,女,26岁,汉族。

原告李某甲、贾某某为与被告李某乙、金桂萍返还原物一案于2010年3月20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0年3月22日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并同时向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由审判员贾某堂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金利兵、代审判员崔淑霞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某远担任记录,于2010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贾某某及其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李某乙、金桂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李某民系我兄李某民亲生孩子,2岁时被我们收养,成为养子。从此,我们对其百般呵护视为亲生,抚养成年后并为其娶妻,被告娶妻后反与我们逐渐产生矛盾。2006年3月27日,经洛宁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二被告一直居住着我们建造的房屋,占用着我们建造的蔬菜大棚不予归还,构成对我们的侵权,影响我们的老年生活。想到我们现在年事已高,生活困难,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返还占用我们的财产,并返还我教育费、抚养费2万元,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被告李某乙辩称:二原告诉我迁出房屋,归还蔬菜大棚停止侵权没有道理。从我记事起,养父李某甲就身体残疾无力劳作,我初中毕业就回家挑起了一家的生活重担。1992年我费尽辛苦盖起了我现居住的房屋,房屋建成后一直由我居住,与原告没有关系。蔬菜大棚是我亲手建造的,只是在建大棚时,为了争取银行扶持款,借用了原告的身份证。从1999年建成大棚到现在一直由我经营管理,并且建大棚时我已结婚成家,另外生活。所建的大棚纯系我个人行为,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原告起诉的教育费、抚养费我们已于2006年经法院调解解除。原告所诉内容已随该案的调解结案而解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贾某某与被告李某乙原系养父(母)子关系,2006年3月26日经洛宁县人民法院调解,解除了双方的收养关系。1992年双方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在温庄村建三间二层房屋及宅院一所。2002年5月26日经洛宁县房地产管理所登记取得宁房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1996年被告金桂萍与李某乙结婚,婚后原被告双方各自独立生活。1999年原被告双方在温庄村建蔬菜大棚一个,建成后一直由被告李某乙、金桂萍单独经营管理。在大棚建造过程中,被告以原告李某甲的名义在农业银行洛宁县支行贷款7500元,至今仍未归还。

本案在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向被告索要抚养费、教育费的诉讼请求。

基于以上事实,本院认为:原告在建造诉争的房屋及宅院时,被告李某乙尚不满18周岁,被告金桂萍尚未与被告李某乙结婚,且该房产已由洛宁县房产管理所注册登记在原告的名下,原、被告双方现已解除收养关系,该房产应为二原告个人所有,原告要求被告腾出房屋及宅院返还给原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称该房系自己所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不能成立。双方诉争的蔬菜大棚虽系双方共建,但建成后一直由二被告经营管理,况且建棚的大部分欠款已由被告归还,该大棚应视为二被告所有,但在建大棚时原告李某甲贷款7500元用于大棚建设,二被告应予归还,银行贷款由原告李某甲自行归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乙、金桂萍限判决生效后一年内腾出现居住的房屋归还给原告李某甲、贾某某。

二、被告李某乙、金桂萍归还原告李某甲建蔬菜大棚款75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贾某某负担50元,被告李某民、金桂萍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审判长:贾某堂

审判员:金利兵

代审判员:崔淑霞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李某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