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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县人民法院:徐某某妨害公务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刑初字第36号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及居所地扶余县伊家店农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8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县看守所。

被告人庞某某(曾用名庞某忠),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及居所地扶余县X乡X村。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8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县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月8日以扶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庞某忠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某、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8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庞某某伙同刘璐、贺青(以上二人已判刑)到伊家店派出所办理户口,因户籍民警不在而未办成,四人在派出所门口避雨时大声喧哗,派出所民警高庆双曾出来制止,当高庆双第二次出来制止时,贺青骂高庆双,派出所算什么,徐某某从后面冲上来打高庆双面部一拳,高庆双把徐某某拽住,贺青搂住高庆双的脖子,意图使高庆双放开徐某某、刘璐往出拽徐某某,这时民警李永新闻讯出来制止时,被告人徐某某、庞某某同刘璐、贺青将民警高庆双、李永新殴打,刘璐、贺青被制服,徐某某、庞某某逃脱。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定罪处罚。

被告人徐某某、庞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庞某某伙同刘璐、贺青(以上二人已判)酒后到伊家店派出所办理户口,因户籍民警不在而未办成,四人在派出所走廊及门口处避雨时大声喧哗,派出所民警高庆双曾出来制止,当高庆双第二次出来制止时,贺青骂高庆双,派出所算什么,徐某某从后面冲上来打高庆双面部一拳,高庆双把徐某某拽住,贺青搂住高庆双的脖子,后高庆双与徐某某厮打一起并倒地,被告人刘璐往出拽徐某某,民警李永新闻讯出来制止时,被告人徐某某、庞某某同刘璐、贺青与民警高庆双、李永新厮打,徐某某跑掉,后徐某某拿来菜刀,欲进派出所院里,被刘璐制止,徐某某将菜刀向院里的高庆双撇去,没有砍上,之后,徐某某又向院内撇了一块砖头后跑掉。贺青、刘璐当场被抓住,徐某某、庞某某逃脱。2008年12月11日,被告人徐某某、庞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徐某某供述,2008年8月27日中午,我和庞某某、刘璐、贺青在徐某店一个饭店喝的酒,喝完酒我们到派出所陪贺青办理身份证,户籍没在,我们看天要下雨就在屋里呆着,派出所的一个穿白色短袖的人出来不让我们在屋里呆着,我们就到外面雨达底下了,过了一会他又出来撵我们,贺青就和那个人吵吵起来了,我当时生气了,在雨达下面打了穿半袖的人一拳,当时他嘴就出血了,然后我就搂着他一块厮扒,贺青等人也厮扒,和他厮扒到一块了,后来派出所出来一个着装的警察拽我们,我就跑了,他们都在院里,我到对面的饭店拿了两把菜刀出来到派出所,他们就把派出所的大门关上了,我要进去,他们在院里拿棒子不让我进,我就从院外把菜刀撇到院内砍派出所的人,没砍到他,后来我就跑了,在外面四处躲着,直到现在。我看到他们砸我摩托才拿的菜刀,没想什么。我打了穿白半袖的警察一拳,打在嘴上,看见出血了。

2、被告人庞某某供述,2008年8月27日中午1时许,我和刘璐、贺青、徐某某喝完以后到派出所给贺青办理身份证,户籍没在,当时我们四人在派出所的门口等着,当时因为喝点酒后,说话声音比较大,派出所的一个叫大新的警察让我们小点声,让我到院里等着,外面正下着雨,就因为派出所的人让我出屋,我们有些不高兴,发生了争执,高庆双和通信员也出来了,徐某某把高庆双的脖领子拽住,用右手打了高庆双一拳,打在高的嘴部,至于打没打其他部位我没注意,是派出所的雨达台阶上打的,我们四人和派出所三个人厮扯在一起,徐某某把高庆双拽倒了,我们七人都厮扒倒门口台阶上了,我们起来后。高庆双让我走,我就拽着贺青往门外走,贺青看见派出所的人拽着徐某某不让他走,贺青就挣开我的手又回去了,和派出所的人厮扒,当时刘璐、贺青和派出所的人厮扒,不让派出所的人抓徐某某,致使徐某某跑了,派出所的人把贺青抓住了,我要推摩托车走,派出所的人把大门锁上了,我和徐某某、刘璐从派出所院里的砖垛跳出栏杆跑了,就贺青被派出所给抓住了。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要抓徐某某,我们要拉开让徐某某走,跑出派出所后我没有回家,就在松原附近呆着了。来自首是争取宽大处理。并证实徐某某跳出院以后,到派出所对面的饭店拿的菜刀,回来要砍派出所的人,由于大门锁着,没有进院里,院里警察拿着一米多长的木板,所以他没敢进院,骂些什么我也忘了,就把两把菜刀给院里的警察撇去,砍没砍到人你没看见,后来徐某某跑了。跑了之后没有和家人联系过。

3、证人贺X证实,我和徐某东来派出所办身份证,内勤不在,我们要走这时下雨了,我们走到门口,他们在房门口站着,我到院外大树下盖摩托,他们就拉着,我也上来拉着,我也拽徐某东了,我用左手搂穿白衣服警察的肩膀了,不让他拽徐某东,着装的大个子警察也来拽,这时穿白衣服的警察和徐某东等都倒了,我们厮扒,徐某东就跑了,派出所的人把大门锁上了,过了一会,徐某东拿两把菜刀来,他从外面要进院没进来,他就从院外把菜刀撇进来砍他们警察,没砍到,我从院里捡起来撇到院去了,徐某东又拿砖头往院里撇打警察,扔了两下打警察,我没看到打到警察,后来徐某东就走了,我被带到屋里。在派出所走廊好象闹了,我在前边走了。并供述于1994年7月因盗窃被判刑。徐某某打警察面部了。

4、证人刘X证实,我到徐某店来赶集碰到庞某忠,然后我们去吃饭,庞某忠把徐某东、贺青找来一块喝的酒,徐某东没少喝,说办户口,我们四人就到伊家店派出所来了,这时两点来钟,说户籍内勤去三岔河了办不了,我们要走,外面要下雨,我们说等一会再走,就在走廊里说话,声音挺大,姓高的警察出来不让我们吵吵,说办公呢,我们没出声,姓高的警察又回到办公室了,我们又在走廊里取闹着玩,先头玩的斗主,庞某某赢了我24元钱,我说你给我呗,他不给,我上去往回抢,要抓他,他躲着我跑,在走廊里,这时派出所的办公室里姓高的警察又出来了,告诉我们不要吵吵,办公呢,我们四个人往门口走,站在门口雨达下,我要往台阶下走把摩托车盖上,听见徐某东说,你咋这么能装呢,我回头看见徐某东和高警察厮扒到一块,其余两个人在台阶上,高警察和徐某东互相掐着脖子滚到台阶下,我就上去拽,这时候,李大新警察出来,他上来抓徐某东,我和贺青、庞某忠上来拉着,我主要是拽徐某东和高警察了,要把他俩分开,贺青和庞某忠拽李大新和高警察,我也记不清怎么拽的,我看到高警察嘴出血了,我们厮扒一会,徐某东就跑了,我到大门外了,过了一会,徐某东拿两把菜刀回来,高警察就把大门锁上了,徐某东拿着要进院砍他们,我拽着他,他在大门外要往大门上上,没进来,当时高警察和李勇新都在大门里,徐某东往院里撇砍高警察,其中一个砍在庞某忠腿上了,另一把刀没砍到他们,当时,警察和贺青、庞某忠都在一块呢,然后徐某东就跑了。现场有派出所三个人,我们四个人,还有一个安电的人。应该是徐某东先动的手,后厮扒到一块的。姓高的穿件白半截袖。不知道他是警察。

5、证人高XX证实,下午二点多,我们正在派出所办公,外面当时要下雨,有四个办户口的人因为内勤去局里办事,他们怕下雨在走廊里没走,在走廊里闹,声音挺大的,我告诉他们别吵吵,屋里办公呢,我又回到屋里办公,他们又在走廊喊闹,其中有人又喊找派出所长报案,抢劫了,我又出去了,看到他们把其中一个人整倒了在地上,我说你们别吵吵,他们就到外面雨达下,我对他们说,这是派出所,你们别吵吵,办公呢,其中姓贺的说,我们没吵吵,派出所多个啥,我说这是派出所,个人家也不能这么吵吵,他们几个都喝酒了,又跟我吵吵,这中间徐某东从后边过来朝我脸部打了一拳,打在我的嘴上了,我回头把他抱住了,对他说,我是警察,他说,打的就是警察,警察也不好使,你装啥呀,我拽徐某东,他连踢带打我,这中间叫贺青的从后边搂我脖子,后来又掐我脖子,李永新出来了,上来抓徐某东,庞某忠厮扒李永新,不让李永新抓徐某东,我和李永新在抓徐某东过程中,被他们把我厮扒倒了,后来,我和李永新要把徐某东拽屋里了,庞某忠和贺青、刘璐厮扒我们,阻止我们抓徐某东,使徐某东跑了,我们把贺青拽到屋里,他们的摩托都在院里,我把大门锁上,刘璐就到大门外,这时徐某东拿了两把菜刀来了,看见大门锁了,要上来跳进来了,刘璐拽他,李永新不让他进来,徐某东从院外撇了一把菜刀砍李永新,李永新一躲,菜刀从脖子飞过去了,徐某东连骂带喊的说,砍死你们,他又走到大门中间要进来,我拿个大木板在门里他从外面又撇了一把菜刀来砍我,没砍到,他又从外面砖垛上拿砖往院里撇打我们,其中一块打在我的右手上,把手指打出血了,共撇了四、五块砖,才走的。我没着装。并证实徐某东穿白色带点的半袖。庞某忠穿黑色半袖。刘璐穿白色半袖,贺青穿黑色半袖。李永新着装。我和贺青吵吵,徐某东从后边打的我,看样子没少喝。并证实上门牙掉块,嘴出血了,右眼睛红了,右手出血了,右胳膊出血了,脖子出血了。身上的伤胳膊是他们三人厮扒我整的。其他的伤是徐某东形成的。并表示对刘璐谅解。

6、证人李XX证实,下午三点左右,我在单位最西边的屋里,听到在门里有几个人吵吵,高庆双去看怎么回事,我听高庆双问这几个人干什么,这几个人说找所长,还听小高说你们不要在这里闹了,这几个人有人问高庆双是干什么的,高庆双说是派出所的,又有人说派出所的也没啥了不起的,多个啥,接着派出所的通信员于占昌就进我屋了,说新哥,高哥挨打了,我一听马上就出去了,看见四个都在那里围着小高打呢,我到跟前看小高满脸是血,嘴一个劲的淌血,我马上就上去把搂小高脖子那个人的脖子搂住,看我来了,马上就来两个人冲上来掰我的胳膊,还有一个人也过来拽我的衣服,我放开了搂的人,和这三个人舞扎起来,在门口那,这几个人把我抡倒了,我左手臂碰出血了,我起来后这几个人还往上来,我抢倒了一个人,这个人倒地之后还踢了我两脚,我就奔小高去了,因为剩下的三个人又把小高围住了,我过去使劲一推,小高和这三个人都倒了,倒地后这几个人才把小高松开。小高起来后,这几个人就要跑,这四个人打小高最狠的那个人先出去的,小高告诉通信员把大门锁上,门锁上了这三个人没跑了,我往屋里拽一个穿黑衣服的,这时先出去的那人又回来了,两个手拿着菜刀,要翻栏杆进来,小高在地上捡一块木板,我捡一块砖头,这个人冲小高撇了一菜刀没砍上,接着又跑西垛那要进来,我过去拦着,这个人又冲我撇一菜刀,菜刀贴着我耳朵过去了,接着这个人又捡一块砖头冲我打来,我用胳膊一挡,打在我右小臂上,当时就出血了,把我打坐地上,这个人就跑了,我们让这三个人进屋,他们不进,我拽穿黑衣服的,另外两个挺胖的一看,跳栏杆跑了。

7、证人李XX证实,我在派出所一楼给棚接电,来了四个人,在楼门口那里闹,派出所的小高说这里办公呢,你们几个不要在这闹,这几个人也没听,继续闹,小高又说一遍,一个穿黑衣服的说,派出所算啥,他刚说完,一个穿白色短袖的年青的从小高后面搂住小高,接着一拳打在了小高的脸上,然后这四个人就把小高围住了,打了起来,接着派出所的另一个警察也从西屋出来了,这几个人又和这个警察厮扒起来了,不一会,先打小高的那人跑了,拿了两把菜刀又回来了,先冲小高撇了一菜刀没砍着,又冲另外的大个警察撇了一菜刀,也没砍着,又撇了一个砖头,打在那个大个警察胳膊上,接着他跑了,小高和那个警察把穿黑衣服的人拽屋里来了,另外两个人跑了。小高满脸是血,说是牙都活动了,另外那个警察两个胳膊都坏了,衣服上有不少血。

8、证人于XX证实,派出所来了四个人,在门口那里吵吵闹,高庆双出来跟他们说这是办公的地方,不要在这闹,这几个人不听接着闹,高庆双就又说了一遍,这几个人中有一个穿黑色衣服的说,派出所是个啥,警察是个赖子,警察也揍,一个穿白衣服的年轻的就从右后侧上来一拳打高庆双脸上了,我招唤李永新,李永新出来时,我看见这四个人正围着高庆双呢,那个穿黑衣服的搂着高庆双的脖子,李永新上来就和他们厮扯到一块,在这个过程中,李永新还被摔倒了,有两个胖子一直在和高庆双、李永新舞扎,拽他俩的胳膊和衣服,后来那个穿白衣服的年轻的走了,这两个胖子还拦着不让追,不一会,这个年轻的又回来了,两手拿了两把菜刀,要翻栏杆进院,没进来,高庆双正好在大门那,这个年轻的拿刀跳起来砍高庆双,没砍到砍大门上了,接着又把刀撇向高庆双,高躲开了,这个人在西门垛那又把另一把菜刀撇向李永新,也没砍着,又拿起一块砖头,打李永新胳膊上了,接着这个人就朝西跑了,后来,那个穿黑衣服的被我们拽屋里来了。那个年轻的打了,还拿刀砍,那个穿黑衣服的始终搂着高庆双的脖子,那两个胖子跟着一个劲的厮扒。李永新着警服呢。在场的还有一个电工。

9、投案经过证明,扶余县治安大队证明,被告人徐某某、庞某某主动投案。

10、现实表现证明,辖区派出所不掌握二被告人有无其他违法犯罪及前科情况。

11、人口信息表,证明了与二被告人身份相关的信息。

12、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璐、贺青因本案分别被判刑。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二被告人对证人证言没有意见,通过质证,二被告人供述的案发时间、地点及过程与被害人及证人证实的吻合。二被告人在公安人员对干扰工作秩序的被告人等人进行制止时,贺青对公安人员辱骂,徐某某对公安人员殴打,在警察欲抓徐某某时,庞某某与贺青、刘璐同警察厮扒,使得徐某某逃脱,二被告人实施防害公务的事实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庞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情节成立。结合二被告人在犯罪后自首,有悔罪表现,及无前科劣迹行为,可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庞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李春雨

二00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于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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