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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诉上海XX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号。

委托代理人仲XX,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号。

委托代理人高XX,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号。

被告上海XX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X室。

法定代表人陆X,经理。

被告XX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号XX大厦A座7H。

法定代表人萨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XX,XX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唐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原告陈XX与被告上海XX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追加XX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1、支付原告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x元;2、返还原告预交公司社会保险费730元;3、支付原告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工资2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XX与被告XX贸易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09年12月31日解除;

二、被告XX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2日一次性支付原告陈XX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完毕)

三、被告XX贸易有限公司返还给原告陈XX预缴公司的社会保险费792.4元。(已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10月12日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韩伶

书记员廖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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