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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中原分公司因与开封市通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豫法民提字第00013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中原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郑开大道河南中医学院新校区院内。

负责人:贾某某,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童靖,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封市通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X路X路东开封市金属材料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该公司法制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杜际学,该公司法律顾问。

申请再审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中原分公司(简称新兴总公司中原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开封市通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简称通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汴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8年6月15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8日,通达公司与新兴总公司中原分公司签订钢材供货协议一份,约定新兴总公司中原分公司应提前两周以书面形式将钢材需求计划提供给通达公司以确保足量供应,通达公司应将钢材送到新兴总公司中原分公司承建的河南中医学院教学楼实验楼工地,卸车费用由新兴总公司中原分公司承担,每批钢材的价格以双方认定的价格为准,新兴总公司中原分公司收货后45日内必须结清全部货款,每逾期一日,以货款总额为标的,按日万分之八的标准向通达公司支付违约金,超出10日以上的,按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通达公司自2006年8月10日起至2006年10月10日止,共四次向新兴总公司中原分公司供货311.046吨,金额x.60元,新兴总公司中原分公司至一审诉讼时未支付货款,通达公司提起诉讼。一审庭审结束后,判决书送达前,新兴总公司中原分公司于2007年9月29日通过一审法院已将货款x.60元付给通达公司。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新兴总公司中原分公司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通达公司违约金x元;

二、其它无争议。

三、一、二审诉讼费用负担按原判决执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业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已经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达

代理审判员张艾华

代理审判员申随波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吕存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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