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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诈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8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淑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以骗取彩礼为目的,经人介绍与牟x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2008年2月18日举行了结婚仪式,期间,牟x家共给刘某某彩礼钱合计人民币x元,2008年4月1日晚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携带x元彩礼钱逃跑。公安机关于2008年11月29日12时许,在前郭县丽敏超市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以骗取彩礼钱为目的,与前郭县X镇X村民牟x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2月18日举行婚礼,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共骗取牟x家彩礼共计人民币

x元。2008年4月1日晚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携款潜逃。2008年11月29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前郭县丽敏超市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07年8月份,陈xx和刘xx给我介绍对象,是牟x,我没看上牟x,但是我想骗他家钱就同意了,然后就谈彩礼钱,牟xx家同意给我家四万元钱彩礼,这四万元钱都是通过媒人刘xx交给我妈于xx的,第一次给了八千元,第二次给了两万九千元,第三次给了三千元,钱我妈都给我了。得到彩礼后,我就想和牟x分手,我想让牟x先说分手,那样我就不用退钱了,但是没分成。2008年正月初八,我和牟x办理了结婚仪式,没登记。结完婚后,我一次也没和他过性生活,我根本不想和他结婚,就是想骗他们家点钱,喜事办完后我就想跑。过了有一个来月,有一天晚上7点来钟,以前和我在一起打工的刘x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前郭街里,她来接我,当时牟x没在家,大约晚上8点多钟,刘x就坐车来了,开车的是她一个哥哥,她嫂子也来了,我就从家偷着跑出来坐车和他们来到前郭县七粮店附近的一个超市,我和刘x在那个超市住的。我走后老牟家给我打电话,我都没接,后来我就再也没回去,也没和他家联系。这四万元钱让我放三棵树我姨奶(田xx)家一万五千元钱,放我老叔刘xx那一万二千元钱;放我老舅于xx家四千元钱,剩下的都让我花了。

(二)被害人牟x陈述,去年8月份,通过刘xx介绍我和刘某某处的对象,今年正月初八结的婚,我俩结婚后,她不跟我同床,也不干活。今年阴历二月十四,刘某某把结婚时给她的四万元钱带跑了,后来她家也搬走了。

(三)证人牟xx证实,2008年4月1日晚,我儿媳妇刘某某带着结婚时我家给的四万元钱跑了。刘某某是刘xx的女儿,是陈xx和刘xx给介绍的。刘某某走后我们找过多次,但没找到。2008年4月6日,陈xx说刘xx家搬走了,房子和地都卖了。

(四)证人刘xx证言:去年我和我弟妹陈xx把刘某某介绍给牟x,之后就过彩礼,第一次过礼是去年牟x家给刘某某母亲八千元钱,当时是经我手点的,交给刘某某的母亲了,第二次是去年阴历腊月初八,牟x家给刘某某家二万九千元钱,经我手后给刘某某的母亲了,到了年跟前又给了刘某某家三千元钱,也是经我手给的。他俩是正月初八结的婚,阴历二月十四刘某某跑了,谁也找不到。刘某某走后十多天,老牟家说刘某某家给返回二万元钱就行,去向刘某某家要钱,她家说给,但今天、明天的拖,突然有一天,陈xx告诉老牟家,刘某某的父母搬走了,房子都卖了,一直到现在也没找到刘某某和她父母。

(五)证人陈xx证实牟x家给刘某某的彩礼钱她知道的是三万三千元,其余的就不知道了。

(六)证人田xx、刘xx(田xx丈夫)、于xx证实刘某某没有在其家存放过钱。

(七)证人王x、张xx证实,2008年4月5日,刘xx将房子卖给他们家了。

(八)公安机关出具办案说明,无法找到刘某某的父母、叔叔及其朋友刘x。

(九)抓捕经过载明抓后被告人刘某某的时间、地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恋爱、结婚为名骗取公民私有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29日起至2012年5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赵志新

代理审判员初洪伟

代理审判员李中

二00九年一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顾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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