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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盛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上海三方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盛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学义,上海莫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三方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杰,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盛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天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三方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方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盛天公司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09)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予以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上海三方物流有限公司向上诉人上海盛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人民币10,000元;

二、被上诉人上海三方物流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个银行工作日内将人民币10,000元汇入上诉人上海盛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户名:上海盛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开户行:XX银行XXX支行;账号:x);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7.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7.65元,因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半收取人民币543.83元,均由上诉人上海盛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子龙

审判员 嶂q

代理审判员冯广和

书记员罗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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