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与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录音制作者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4-12-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余民三初字第01号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余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略)),住所地:香港中环遮打道16-X号历山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略)),该公司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飞,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泽仍,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雷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伟民,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分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省府大院北一路X号。

法定代表人柯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尹蓉蓉,江西赣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公司)与被告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新余电信公司)、被告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电信公司)录音制作者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华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飞、林泽仍,被告新余电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伟民、李某,被告江西电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某、尹蓉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纳公司诉称:2004年4月12日,原告发现被告新余电信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网址为www.xy.jx.cn)向公众提供郑秀文演唱的:《艳遇》、《后遗症》、《我好感动》、《同年同月同日生》、《幻灭时间》、《交换温柔》、《跳伞》、《神化》、《你爱不爱我》、《顽固污渍》等10首歌曲的下载服务。另查,被告江西电信公司是该涉案网站的开办者。上述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均归原告所有,而原告从未许可上述两被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歌曲。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1、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歌曲之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停止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2、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法制日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人民币;以上金额合计25万元人民币,且两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4、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在本案诉讼中,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原告提供的正版盘实物彩封和经公证、加章转递由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亚洲区办事处出具的版权认证报告,证明原告对涉案歌曲享有合法的录音制作者权。

证据2:2004年4月15日,广东省公证处出具的(2004)粤公证内字第(略)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了从新余信息港该网站上对郑秀文演唱的《艳遇》等10首歌曲的在线播放过程,证明被告新余电信公司的侵权事实。

证据3:2004年4月5日,北京市公证处出具了(2004)京证经字第(略)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了苹果公司网站下载歌曲的收费标准,证明被告新余电信公司因侵权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证据4: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打印资料,证明网站所有人为江西电信公司以及其侵权的事实。

证据5:新余信息港网站打印资料,证明被告新余电信公司的侵权事实及其赔偿责任。

证据6:公证费单据和律师代理费发票。1、版权认证报告的香港律师公证费3430港币(约合人民币3635元);2、香港律师公证费及专递费等4280港币(约合人民币4537元);3、中国大陆律师代理费2万元人民币。证明两被告因侵权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被告新余电信公司辩称:1、被告进行的是无偿服务,并未营利,从一定程度上讲是网上宣传行为,是一种推介。2、原告对影响的扩大具有过错,而被告在得知有关网站进行试听下载服务发生纠纷的信息后,立即停止了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本身就表明了被告的态度是积极而又诚恳的。3、被告的网站是地方性小型网站,服务范围和对象相对狭小,且进行试听下载服务在线时间不长,对所涉案歌曲的影响不大。原告索赔金额过高,损失的计算没有依据,其律师代理费及调查费等应由自身承担。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在本案诉讼中,被告新余电信公司为支持其抗辩理由,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新余信息港的启事,证明该栏目在原告起诉前就已经关闭。

证据2:网络知名度说明及网站访问流量排名,证明榕树下网站的排名在198位,新余信息港的排名为477位,大大落后于榕树下网站。

证据3:证人证言,证明新余信息港提供的下载、试听服务是不收费的。

被告江西电信公司辩称:1、江西电信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2、开办网站并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原告起诉江西电信公司是没有依据的。

在本案诉讼中,被告江西电信公司为支持其抗辩理由,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新余电信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新余电信公司是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具有法律上确认的当事人资格。

证据2:江西电信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作为法人单位对下属的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的管理行为不承担责任。

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并经庭审质证,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原告提供的标注了原告名称和首次出版发行时间并带有标记©的正版CD盘实物彩封,以及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亚洲区办事处出具的经公证和加章转递的版权认证报告,证明原告享有郑秀文演唱的《艳遇》、《后遗症》、《我好感动》、《同年同月同日生》、《幻灭时间》、《交换温柔》、《跳伞》、《神化》、《你爱不爱我》、《顽固污渍》等10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对此,两被告没有提出异议。原告在庭上也陈某了上述10首歌曲从未授权任何人在互联网上使用,其当然地享有著作权法赋予的相应权利。2004年4月12日,原告发现被告新余电信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网址为www.xy.jx.cn)向公众提供郑秀文演唱的《艳遇》等10首歌曲的下载服务。原告认为其行为侵犯了所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遂向法院起诉。

上述事实有正版盘实物彩封和经公证、加章转递由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出具的版权认证报告、两份公证书、票据及当事人陈某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诉辩双方的主张,归纳起来,本案的争执焦点系被告新余电信公司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如果构成侵权则赔偿的数额为多少,被告江西电信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原告系郑秀文演唱的《艳遇》、《后遗症》、《我好感动》、《同年同月同日生》、《幻灭时间》、《交换温柔》、《跳伞》、《神化》、《你爱不爱我》、《顽固污渍》等10首歌曲的录音制品制作者,享有上述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原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录音制品、授权以及禁止他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权利,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被告新余电信公司在没有获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为其商业目的,擅自将涉案歌曲上传到其网站的服务器中向公众提供下载、在线播放服务的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给原告的权利造成了损害后果,构成了对原告权利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新余电信公司认为新余信息港网站提供的音乐下载、在线播放服务是免费且影响范围很小,没有造成原告的重大影响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损害赔偿的计算,原告以美国苹果公司的收费标准为依据,因其没有涵盖本案所诉歌曲,且苹果网站并非本案当事人,该网站下载费用不是我国国内本行业采用的普遍标准,该证据与其诉讼主张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对其实际损失情况和被告新余电信公司的获利情况均未提供有效的证据,故对于被告的赔偿数额,本院将根据被告新余电信公司网站页面记载的相关信息、通常情况下相关录音制品制作成本、销售利润,涉案录音制品的内容、数量和侵权行为的手段、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综合因素,对本案损害赔偿数额酌情予以确定。

关于被告江西电信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问题,虽然江西电信公司是新余信息港网站的开办者,但新余电信公司是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当事人资格,其实施的侵权行为应由其自身承担。对原告要求被告江西电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一节,因被告新余电信公司的行为并未对原告的商誉造成损害,故对原告这一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艳遇》、《后遗症》、《我好感动》、《同年同月同日生》、《幻灭时间》、《交换温柔》、《跳伞》、《神化》、《你爱不爱我》、《顽固污渍》等10首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的侵权行为;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诉讼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略)元;

三、驳回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260元,由被告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6260元,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陈某新

审判员张星

审判员廖小卫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简永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