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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诉XX期货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委托代理人马XX,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被告XX期货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负责人高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女,XX期货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工作。

委托代理人徐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期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X号。

法定代表人夏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黄XX与被告XX期货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追加XX期货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1、支付2009年3月1日至6月25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x元;2、支付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工资差额x.6元;3、支付2009年度年终奖7500元;4、按照5000元/月为原告补缴2009年3月至2009年7月和2010年3月的上海市X镇社会保险及按5000元/月基数补足2009年8月至2010年2月未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5、支付原告垫付出差相关费用6265元;6、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XX与被告XX期货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0年4月1日解除;

二、被告XX期货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黄XX人民币x元;

三、被告XX期货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于2010年11月12日前为原告黄XX补缴2009年7月上海市X镇社会保险费2400元(其中包括原告个人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550元)及为原告黄XX补缴2009年8月至2010年3月期间的上海市X镇社会保险费差额x元(其中包括原告个人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2552元),原告黄XX于2010年10月30日前将其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总额3102元支付给被告XX期货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

四、原、被告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10月12日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韩伶

书记员廖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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