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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违约金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叠民执字第 87 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72年1月2日,桂林市人,住(略)-X室。

被执行人:桂林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X路贡后里X栋。

法定代表人:覃某,总经理

本院(2008)叠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且已立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桂林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有租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如果期限的规定》第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5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桂林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的租金收入人民币叁拾壹万肆仟肆佰柒拾伍元整(¥x.00),扣留期间禁止被执行人桂林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取和禁止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向被执行人支付租金收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文华

二OO九年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周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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