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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梁园区宏达职业培训学校与河南省兴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东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荣某某、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郑州房地产管理处、第三人济南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豫法民一终字第1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市梁园区宏达职业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荣某胜,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福聚,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维强,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兴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未来大道X号院X号楼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汉,住(略)-X号。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涂某某,男,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东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组幸福家园X号楼X单元X室。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涂某某,该公司副经理,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原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郑州房地产管理处。

委托代理人邓建国,北京市同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荣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济民,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济南宏达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原审第三人商丘宏达职业技术培训学校。

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宏达职业培训学校与上诉人河南省兴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郑州市东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荣某某、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郑州房地产管理处、第三人济南宏达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第三人商丘宏达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宏达职业培训学校于2005年8月23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解除2004年10月29日的商丘天伦花园住宅小区X#楼施工合同和2004年10月29日商丘天伦花园住宅小区施工合同。二、请求河南省兴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郑州市东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三、河南省兴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郑州市东盛建筑工程有限司承担诉讼费用。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6日作出(2005)商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双方均不服此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4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商丘市梁园区宏达职业培训学校的委托代理人王福聚、杨维强,郑州市东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涂某某,河南省兴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涂某某,中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郑州房地产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邓建国,荣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济民到庭参加诉讼。济南宏达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商丘宏达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商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商丘市梁园区宏达职业培训学校和河南省兴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各自预交的诉讼费x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王克磊

代理审判员赵某

代理审判员胡越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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