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牛某某与曹某某、漯河市中心医院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振华,源汇区干河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漯河市中心医院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樊朝阳,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漯河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漯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素明,该院法律顾问。

上诉人牛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曹某某、原审第三人漯河市中心医院(以下简称市中心医院)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振华,被上诉人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樊朝阳,原审第三人市中心医院委托代理人李素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曹某某系市中心医院的职工,1976年1月12日与牛某某登记结婚。1997年6月3日和1998年11月21日曹某某用夫妻共同存款分两次交纳房屋集资款共计x元,取得市中心医院一分院在友爱街的房屋使用权。该房屋系X单元X号,面积为85.3平方。市中心医院的房产管理规定上载明房屋所有权归医院,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继承权。房屋必须是本人居住,若本人失去资格或不居住时,住房权应交医院统一安排,集资款原数退回本人等内容。2004年3月24日牛某某、曹某某协议离婚时,约定该集资房屋归牛某某所有,并办理了公证。现曹某某认为牛某某、曹某某已经离婚,牛某某无权居住该房屋,更不应该享有所有权,请求依法判令牛某某返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用。市中心医院认为房屋的所有权系其所有,牛某某、曹某某无权处分,房屋应当退还给市中心医院。

原审法院认为,漯河市中心医院位于友爱街一分院家属楼X单元X号(面积为85.3平方)的房屋所有权系市中心医院所有。曹某某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其与牛某某离婚时无权将该房屋转让给牛某某,曹某某不居住该房屋时应当退还给市中心医院。市中心医院要求退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市中心医院收取的集资款x元,应当退还给曹某某和牛某某。因该房屋牛某某不享有所有权,其辩称如退房应享有房产升值价格及福利待遇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牛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占有的第三人漯河市中心医院位于友爱街一分院的家属楼X单元X号(面积为85.3平方)房屋一套。二、第三人漯河市中心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曹某某和被告牛某某集资款x元。三、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曹某某缴纳的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第三人漯河市中心医院缴纳的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曹某某承担125元,被告牛某某承担125元。

一审宣判后,牛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牛某某与曹某某于1997年缴纳x元分得福利住房一套,2004年3月24日,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并通过漯河市源汇区公证处进行公证作出(2004)漯源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证明该协议意思真实,内容具体明确,符合法律规定。市中心医院称牛某某与曹某某离婚时对属于市中心医院的房屋进行约定和公证,应认定为无效,那么就应对公证书进行撤销,然后再主张当事人的权利。其次,市中心医院一直声称该房屋属于市中心医院的,但该房屋没有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任何房产证书手续,属于集资福利房屋。其三,根据当时集资福利房屋的价值,牛某某和曹某某已经购得该房屋的部分产权,仅没有办理房屋的产权而已,办理房产证是将来可以实现的,这些都是各方当事人都知道的,而市中心医院主张收回该房的使用权,没有任何道理。现在牛某某在该房屋已居住多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使用。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市中心医院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曹某某二审中辩称:本案争议房产所有权人为市中心医院,产权纠纷尊重市中心医院意见。

原审第三人市中心医院述称:原审判决并无不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属于曹某某、牛某某,还是市中心医院。

本院认为:曹某某、牛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曹某某在其工作单位市中心医院缴纳集资款x元取得本案争议房屋的使用权,市中心医院所发“职工住房证”中,写明有本单位房屋管理规定,根据规定此房所有权归医院,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继承权,此房必须本人居住,若本人失去资格或不居住时,住房权应交医院统一安排,集资款予以退回本人。因此,曹某某不享有争议房屋的所有权,无权对该房产进行处分,其与牛某某离婚协议中有关该房产的约定系处分他人之物,该协议虽经公证,但对财产所有权人市中心医院没有效力。曹某某现已不居住该房屋,市中心医院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要求收回房屋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集资款x元系曹某某、牛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曹某某、牛某某离婚时,曹某某已将房屋处分给牛某某,虽然双方对房屋所有权的处分无效,但市中心医院退还的集资款应归牛某某所有。原审判决将集资款判归曹某某、牛某某二人明显不当,本院予以变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实体处理中部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第(一)、(三)项及诉讼费用负担部分:

二、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

三、漯河市中心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集资款x元退还给牛某某。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牛某某负担250元,曹某某负担2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黎明

审判员吕茹辛

审判员苏建刚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梁晨晨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