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董某甲等诉洛阳市建委等房屋拆迁许可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原告董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建设委员会(简称市建委)。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X路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主任。

原审第三人洛阳市亚威置业有限公司(简称亚威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董某甲、董某乙诉被上诉人洛阳市建设委员会,原审第三人亚威公司房屋拆迁许可一案,上诉人不服,洛阳市廛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廛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董某乙、董某甲、上诉人洛阳市建设委员会委托代理人耿虎、原审第三人亚威公司委托代理人郭百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三人亚威公司辩称:被诉拆迁许可证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中院终审认定,原告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原告诉称打伤人员、推毁房屋和院墙不是事实。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董某甲、董某乙在北门口街X号房屋的事实:原告董某甲、董某乙持有所有权人为其父亲董某焕、大伯董某文的1989年核发的北门口街X号的房屋所有权证(简称北门口街X号房屋所有权证)和1993年10月27日廛河区城建环保局准予董某甲、董某乙在北门口街X号扩建的建筑许可证,北门口街X号房屋所有权证附图页注明“中州渠治理中已拆除”,2003年2月26日,加盖洛阳市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印章。北门口位于洛阳市老城区X街东北方向中州渠南岸,与北大街相连接。北门口街属于廛河辖区。2005年8月,董某甲、董某乙曾为北门口街X号房屋被拆除以洛阳市人民政府、洛阳市建委等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2日做出(2007)洛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书认定:2002年7月,洛阳市政府决定实施中州渠综合整治工程,要求拆除中州渠西岸10米及洞线规划绿化景点范围内的建筑物,2002年9月,廛河区建设局与董某甲、董某乙签订拆迁协议,拆除董某甲、董某乙北门口街X号房屋在中州渠规划10米内的部分房屋,给予补偿。2003年3月廛河区建设局与董某甲、董某乙又签订拆迁协议,拆除北门口街X号的剩余房屋,给予补偿,董某乙在其拆迁协议上增加“如以后在本房屋原址上建非公益性建筑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内容。后因被拆除房屋的土地上未建绿化景点,而是由廛河房管局建房引发纠纷。(2007)X号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洛阳市政府2003年3月超出中州渠规划的拆迁范围拆除董某甲、董某乙房屋的行为违法。(2007)X号判决后,董某甲、董某乙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重新评估被拆临街房产,补偿不足部分。案件正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之中。针对董某甲、董某乙房屋被拆问题,洛阳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进行过研究,明确要履行在拆迁原址建公益性建筑的承诺,若存在补偿不足,评估后适当再给予补偿。2009年11月初,董某乙、董某甲又在北门口街X号原址上建房,房屋在建过程中,院墙和所建房屋被拆毁,董某甲、董某乙主张系亚威公司所为,亚威公司不承认该行为。(二)关于拆许字(2007)第X号拆迁许可证。原告孙炎贵不服(2007)X号拆迁许可证,曾提起行政诉讼,经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7)西行初字第X号判决一审驳回诉讼请求,又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X号判决二审维持原判。一、二审判决确认以下事实:2002年7月15日,洛阳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对洛阳亚威置业有限公司做出洛市计资(2002)X号《关于开发建设北大街商住区神州第二、三、四组团项目建设书的批复》,进行建设项目立项。2003年5月30日,洛阳市国土资源与城市规划局核发03-X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用地单位:洛阳市亚威置业有限公司;用地项目名称:亚威金城;用地位置:东至莲花寺街,西至马道街,南至童装制帽厂,北至中州渠。同年8月11日,洛阳市人民政府洛政批(2003)X号《关于老城北大街X路扩建及两侧开发改造中土地处置方案及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批复》,将该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亚威公司,同年12月18日,亚威公司与洛阳市国土资源与城市规划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6年11月20日,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为亚威公司颁发了(2006)国土字第X号《建设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书有效期限自2006年11月至2007年4月。2007年3月31日,亚威公司向洛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北大街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展期,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向亚威公司颁发(2007)建字第X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有效期限自2007年8月至2007年12月。2007年4月3日,被告市建委根据亚威公司的申请,就拆迁范围、拆迁许可条件、拆迁计划和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召开了听证会,同年5月18日,根据第三人的申请、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存款证明、委托拆迁协议书等向亚威公司颁发了拆许字(2007)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2007)西行初字第X号判决认为市建委颁发(2007)X号拆迁许可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三)关于北门口街X号使用的土地与亚威公司北大街改造项目用地的关系。北大街改造项目立案后,市规划局进行了选址,选址范围:东至莲花寺街,西至马道街,南至童装制幢厂,北至中州渠,该范围包括北门口街X号使用的土地。2003年6月19日、7月2日,亚威公司通过竞投取得北大街改造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受让权。原告主张有关亚威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确认的出让使用权的土地不包括自己的北门口街X号,被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及第三人亚威公司不认可原告的主张。

本院认为:被告市建委在本案诉讼中没有提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但其提交的(2008)洛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已经证明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北大街改造项目经批准立项,规划部门选址确定范围,确定的范围就包括原告北门口街X号所在区域。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拆迁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包括对建设项目是否立项、规划许可、取得建设用地,是否有可行的拆迁计划和方案,拆迁安置补偿资金是否到位等进行审查,但没有对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进行实质审查的法定义务。原告以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未包含自己所使用的土地为由,要求撤销(2007)X号拆迁许可证,理由不能成立。北门口街X号原有房屋在(2007)X号拆迁许可证颁发之前已被拆除,其拆除与(2007)X号拆迁许可证无关;(2007)X号判决确定了2003年3月对原告房屋的拆除行为违法,但该判决并不否认拆迁的效力,原告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和1993年建筑许可证不能证明其在2009年对北门口街X号的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原告认为(2007)X号拆迁许可证侵犯其合法权益,证据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第(四)项,判决:驳回原告董某甲、董某乙对拆许字(2007)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董某甲、董某乙负担。

上诉人董某甲、董某乙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上诉称,洛阳市建设委员会没有向法庭提交作出拆许字(2007)第X号证据、依据,应视为该规划许可没有相印证据。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市建委辩称:上诉人董某乙、董某甲所诉许字(2007)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已经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维持,根据既判不力原则。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亚威公司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维持。

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市建委在原审提交(2008)洛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已经证明了拆许字(2007)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规定,董某甲、董某乙不能再对拆许字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提起诉讼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故本案对董某甲、董某乙的起诉,应当裁定驳回。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董某甲、董某乙的诉讼请求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廛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廛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董某广周、董某乙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文朝

审判员叶乃君

审判员徐超英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雷小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