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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联丰种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大方种子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三初字第201号

原告河南联丰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尉氏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某某。

被告河南省大方种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方城县张骞广场北3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联丰种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大方种子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联丰种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2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联丰种业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联丰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河南联丰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晓昱

代理审判员秦宇

代理审判员董小斐

二OO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鲁金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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