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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平安某业有限公司与河南郑韩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三初字第6号

原告河南平安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城西获轵线77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某某。

被告河南郑韩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X路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平安某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郑韩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平安某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平安某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平安某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河南平安某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梁晓征

审判员王富强

审判员赵磊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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