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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腾鹏经贸有限公司与张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房民初字第08376号

原告北京腾鹏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文吉,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北京腾鹏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4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贷款购车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轿车一台,价款10.7万元,首付款2.2万元由被告交纳,其余款项由被告向银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并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汽车消费贷款保证担保。2004年4月27日,被告作为借款人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房山区支行(以下简称房山支行)签订了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8.5万元,原告为该合同的担保人。但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银行还款,银行从原告保证金帐户上扣划了相应款项,截止目前为x.24元。原告向被告提出追偿请求,被告拒不归还上述款项,故要求被告给付原告x.24元;逾期利息928.26元;违约金2292.63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因查无被告下落,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也不同意公告送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腾鹏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保新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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