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与北京通达实业总公司、港源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HONGKONGRESOURCESENGINEERINGCOMPANYLIMITED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二中民初字第10956号

原告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中水电大厦。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东升,北京市国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丽红,北京市国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通达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街。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北京通达实业总公司企管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崔贤东,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港源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x),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北角英皇道X号北角城中心X楼X室(FLAT/x/x’x)。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以下简称水利电力公司)诉被告北京通达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实业公司)、被告港源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x)(以下简称港源水利公司)公司清算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水利电力公司起诉称:1993年8月,通达实业公司与港源水利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中外合资企业北京港通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通电气公司)。1993年至2001年期间,港通电气公司向我公司借款共计人民币768万元。2002年9月11日,我公司与通达实业公司及港源电气公司三方共同签署《北京港通电气有限公司股权、债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转让协议),约定:三方于协议中同意将我公司享有港通电气公司的债权768万元人民币(港通电气公司向我公司借款768万元人民币)由通达实业公司给付。北京市深顺石油制品公司向我公司出具担保书,为通达实业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转让协议书》签订后,通达实业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007年8月3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为转让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我方认为,在法院认定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应由港通电气公司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因港通电气公司未按规定参加工商年检,北京市工商局于2002年10月11日对港通电气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工商处(2002)X号),吊销港通电气公司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应予解散,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但通达实业公司、港源水利公司至今未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我公司认为通达实业公司、港源水利公司的行为损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由通达实业公司、港源水利公司共同承担清算责任;2、由法院指定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3、诉讼费用由通达实业公司、港源水利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案件应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由债权人提出申请,同时将被清算的公司列为被申请人。本案中,现水利电力公司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以港通电气公司的股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该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故本院对水利电力公司的起诉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北京通达实业总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港源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x)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罗珊

代理审判员武子文

代理审判员张濡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