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薛某诉周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薛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

被告周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薛某与被告周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0日受理后,于2010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的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被告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某诉称:2008年12月份,原、被告因感情不合,原告起诉,经召陵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由于女儿周×系女性,且被告一直未婚,随着女儿的生理发育,原告认为女儿不便与被告共同生活,被告也不便于照顾女儿,被告工作忙,无暇照顾女儿生活与学习,对女儿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为了女儿健康成长,因此原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诉至你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周×由原告抚养。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周XX辩称:原告起诉状上的内容不成立。2009年5月份,在召陵区法院,我们经过调解和协商,原告不同意抚养女儿。后经调解,女儿由我抚养,女儿的爷爷奶奶、我还有女儿的新妈妈,我们一起生活。女儿的新妈妈对女儿也非常好。原告说对其成长不利,说法不成立。原告母亲常年有病,得的癌症,经常往医院跑,如果我女儿跟着她,会对我女儿生活不利。原告也不会做饭,原告住的房子也没有我那的好,对我女儿的成长和身心健康都不好。原告怕花钱,给女儿找的幼儿园条件也不好,现在我们四个人照顾女儿,对女儿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都有利。综上,原告说的理由不成立。女儿跟着我后,原告从未掏过,现在其又要抚养女儿,是不合理的,无论从家庭环境、人员、生活质量,原告都无法跟我比,正因如此,我才不同意,也是为了我女儿以后的生活,健康成长。我请求法庭调查实际情况,女儿由我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儿,取名周栩帆。后原告于2008年12月16日诉至我院,要去与被告周XX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薛某与周XX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孩周×随周XX生活,薛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每月20日前支付当月的抚养费(自2009年6月始至小孩十八周岁止)。如遇小孩有重大疾病或其他一次花费超过500元以上时,凭票据分(均)摊超过500元以上部分。薛某可以随时探视周栩帆。周栩帆必须随周XX生活,不能单独置放在爷爷、奶奶处。如周XX不愿意让周×随其生活时,按上述约定由周XX支付小孩抚养费等费用;三、共同存款薛某给付周x元;四、海尔牌全自动洗衣机一台、柜式空调一台、29寸TCL电视一台、皮制沙发一套、大立柜二个、电热器一个、手提电脑一台、125型摩托车一辆、位于烟厂家属院的住房一套均归周XX所有”。原、被告离婚后,周×随周XX生活。原、被告均在漯河卷烟厂工作,每月收入为4000元左右。原告以为了周栩帆的健康成长为由,诉至我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每月抚养费300元由被告周XX承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在烟厂上班,收入相当,双方均有抚养周栩帆的经济条件。现原告亦未举出变更抚养关系的证据,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有新的证据后可另案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薛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薛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孟庆东

审判员王卫东

代理审判员张检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于金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