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毕某故意杀人案

时间:2001-11-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晋刑一终字第267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1)晋刑一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晋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X乡X村人,农民。小学文化程度。2000年11月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高平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曹飞、张丽琴,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毕某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勇、王某才、王某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1年7月2日作出(2001)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毕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5年1月27日,高平市X乡X村的王某勇遭被告人毕某等人殴打后,心怀不满,于同年2月2日晚上用菜刀将毕某大门砍了几下。次日早晨毕某家后得知这一情况,便叫上本村李某新,又在同村李某成家借了一支装有火药的土枪,窜至王某勇的哥哥王某戊家门口。叫王某勇出来,并用土枪托砸破王某戊家的玻璃。这时,王某戊、王某勇分别手持菜刀、木棒先后从屋内出来,毕某至王某戊家门前的土路时朝王某勇开了一枪,将在此围观的女孩王某瓶打死,王某勇及另一围观人王某甲被打伤。案发后,毕某畏罪潜逃,于2000年11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王某瓶系多脏器广泛性损伤死亡。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毕某目无国法,持枪杀人,故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毕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略)元。

判后,被告人毕某不服,以自己不是故意扣动板机朝王某勇开枪;自己从未玩过该枪,应当定性为过失杀人;请求给予从轻处罚等为由,提出上诉。指定辩护人提出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枪响时受害人王某瓶、王某勇、王某戊所处位置情况;土枪走火的可能性存在等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毕某持枪报复王某勇,将围观的无辜女孩王某瓶打死,王某勇、王某甲致伤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认定的证据有:1、被害人王某瓶的叔叔王某才报案称,1995年2月3日早8点多,我正在家吃饭,忽然听到一声枪响,就赶紧跑了出来,一看我侄女被土枪打倒了,于是我就寻车送医院急救。经检查人已经停止呼吸。2、证人吕某某、王某庚、李某林等证明1995年1月27日王某勇被毕某无故殴打的经过。3、证人王某乙、王某戊证实1995年2月2日晚,王某勇酒后持刀至毕某家用刀砍击毕某大门的情况。4、证人李某成证明:95年2月3日上午大约9点钟左右,毕某一个人到我家借枪打兔子,我说“你能打住兔子,打不住兔子不要伤了人”,永胜说“没事”。问:毕某会装药吗答:枪里面装的就有弹药、引火。永胜拿枪时我就告诉他“枪里面火药都装好了”,永胜拿上就走了。5、证人李某洲询问笔录证实:问:永胜知道不知道你的枪里面装的有弹药、引火。答:应该知道,我也和他去打过兔子,有时没有打成就拿回来,有没有引火他应该知道,从外面就能看见。6、证人邵香儿95年2月3日证实:今天早晨8点多钟,我在家里听到外面有人乱叫,就出来看热闹,就见王某锁的外甥端了一支土枪,朝着王某戊的家,说“你出来,你出来我就开枪”,后来王某戊,王某勇弟兄俩就从王某戊家里出来了,出来就往王某锁的外甥的跟前走,还没有走到跟前,他就开枪了,开枪后,就见王某瓶说“打住我了”,说罢就跌倒了,这个中间我村王某甲也说“把我也打住了”,他又让我给他拽住手,他自己把打在他右手腕背处的两个铁砂挤出来……7、证人王某丙证实:……拿枪的人高声大叫“太勇你出来”,拿枪的人对准太红的窗户玻璃捅破一格。这时太红出来说“你们要干么”拿枪的人说“出来我就崩了你”,这时太勇出来说“你崩,你崩”,说着那人真的开了枪。开枪后那人就跑了,站在一边的王某瓶说“打住我了”,走了几步,就倒下了。8、证人田某某、王某辛、薛某壬兵等均能证实见毕某枪口对着王某勇,枪响后,旁边站着的王某瓶说“打着我了”的事实。9、提取凶器笔录证实:在交河村薛某己家提取土制猎枪一支。10、证人王某丁、薛某己证实:95年2月3日早晨8点多,见王某勇追着一个人,在跑的过程中,被追的那人把枪扔在河坡上,太勇跑到我跟前,对我说“快,把枪拾回去”。后又继续下河坡追那个人了。我把枪拿回家,大约9点多太勇的婶婶薛某己将枪从我家拿走了。薛某己也证实此情节。11、尸检报告证实:王某瓶(俊平)系多脏器广泛性损伤致死。12、伤残检验报告结论:伤者王某勇的伤情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为十级伤残。13、被告人毕某于2000年11月7、9日两次口供是这样交待的:95年正月初五早上6点多,我回家见我家大门的门扇上有刀印,我老婆说“昨天有人来找你,用刀剁大门,我也不敢开门”。然后,我在我家厨房拿了把菜刀就出来了,看见李某新还在路上站着,我就把菜刀给了李某新,说“咱去交河找他们”。后来我就去了本村李某成家,对李某成说“我用一下你的枪,打只鸽子”,他说“枪压的火呢”,然后他就从家里给我拿出一支土制猎枪。到太红家门口,他家没有院墙,我用枪把把太红家窗户上的玻璃捅破,大声喊“让太勇出来。后来,王某戊从门里跳了出来,手里拿着菜刀,随后太勇拿了根棍子也从家里跳出来和我和建新打在一块。开始,我跟太红互打,我用枪他用菜刀来回圪挡。王某勇拿上棍子出来后,我又跟他打到一起,打了有半个小时,在和王某勇打的中间,我的手碰到了板机上,枪就响了……14、李某新证实:95年正月初四,我从我姐家出来,恰好碰见毕某拿了杆土制猎枪从李某锁家出来,他对我说“咱去交河走一趟,有点事”。快走到太红家门口时,他从腰里抽出一把菜刀对我说“拿住这把菜刀”。毕某就在太红家的房子前大叫,“太勇,你出来”,毕某用枪管将太红家窗户上的一块玻璃捅破。然后太红、太勇开开门从家里出来,太红手里拿把菜刀,太勇手里拿了一根顶门棍。毕某拿着土枪往后退,退出约十米远,当时围观的群众有二十几人。后来,我就听见一声枪响……证人李某新的证词与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被告人毕某及指定辩护人所提是枪走火误伤了被害人王某瓶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期间,核实证人王某甲证言,王某实:当时我就站在王某戊家房东头,看见毕某持枪朝王某枪,还证实当时的现场方位,当时被害人王某瓶就站在王某戊的院门口,与王某勇站的位置相距较近,根据尸检证实散弹打在了王某瓶的左臂、左胸、腹部,共有39处高粱粒大小的类园形孔,王某瓶身高152厘米。被害人王某勇被散弹枪击伤左胸部,曾经治疗取出二粒散弹,仍有一个散弹留胸壁内。王某戊门外系一条较平的土路,呈南北方向,北高南低,据王某甲介绍,当时毕某站在南边较低的路上朝王某勇开的枪,正好将于王某勇呈一个方向的王某瓶打死,主观故意是明显的,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毕某所提出与王某戊、王某勇互打半个小时的供述不实,显然是在推卸罪责,而且现场诸多的证人均证实未见双方殴打只见毕某口对着王某勇,王某勇确实也被击中,被告人所提过失犯罪的理由不充分,不予采信。被告人毕某是成年人,应当知道土制猎枪打出去的是散弹,可能会误伤他人,确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所提上诉、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为图报复,持枪致死一人、致伤一人的行为确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所提上诉、辩护意见不实,不予采信。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毕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审判长王某萍

审判员肖献群

代理审判员李某强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刘慧慧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