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万某某、黄某乙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30519号

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甲X号院X号楼X层。

法定代表人杰弗利•班科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与被告万某某、黄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晓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众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某某、黄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众公司诉称:2007年7月,万某某、黄某乙为购买大众桑塔纳3000手动轿车向大众公司申请汽车贷款。2007年7月18日,万某某作为借款人、黄某乙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大众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2007年10月9日,万某某、黄某乙办理了所购车辆抵押登记,用作履行贷款合同的担保。2007年10月15日,大众公司按贷款合同发放了x元贷款。按照合同约定,万某某、黄某乙应于2007年11月起至2009年10月,每月18日按时归还贷款本息,但万某某、黄某乙自2008年6月起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2008年10月13日,大众公司向万某某、黄某乙发出了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函,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万某某、黄某乙在7日内清偿提前到期贷款。2008年10月30日,万某某偿还贷款x元,至今尚有部分提前到期贷款未能偿还。现大众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万某某、黄某乙连带偿还贷款本金x.14元及利息、逾期利息(2008年10月30日前的利息、逾期利息合计2172.25元,2008年10月31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1.005%计算),要求万某某、黄某乙给付清收费用1435.49元(其中催款费用200元、提前还款费1235.49元)及利息(自2008年10月31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005%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万某某、黄某乙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万某某、黄某乙为购买武汉友芝友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大众桑塔纳3000手动轿车向大众公司申请贷款。2007年7月18日,万某某(借款人)、黄某乙(共同借款人)与大众公司(贷款人)签订编号为x的贷款合同及附件,约定:贷款金额为x元,贷款期限为24个月,贷款期限自起息日起计算,每期应付3320元,月利率为0.67%,年利率8.04%;如果借款人在还款日因任何原因不能足额支付任何1期还款或其他应支付款项,此未付款项将被视为逾期付款,在发生上述逾期付款时,双方同意按期前欠本、期前欠息、罚息、当期欠本、当期欠息、其它费用及赔偿的顺序归还欠款;借款人可以向贷款人提交还款计划变更申请,是否准许由贷款人决定,对于提前还款或提前部分还款,贷款人将加收提前还款金额3%的费用,其他还款计划变更将收取100元的费用;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其应付款项时,贷款人将另收取出具催款函的费用每次100元;如借款人不能如期归还贷款,逾期款项的利率(逾期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50%,逾期利息自发生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按日计算,计收复利;借款人声明其已阅读并理解了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同意受该等条款之约束,在有共同借款人签署本合同的情况下,所有借款人同意对本合同项下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任何以预付费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至借款人预留地址的文件、通知或信件均应被视为有效及合理送达,上述文件、通知或信件将自邮递发出时起48小时内视为已被借款人收到。

2007年7月11日,万某某(抵押人)与大众公司(抵押权人)签订编号为x的抵押合同,约定:为确保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签订的第x号贷款合同得到确实履行,抵押人同意以其所购机动车作为抵押担保;担保的主债权为抵押权人根据贷款合同发放的贷款,贷款金额为x元;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或签字后成立,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担保范围包括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余额、利息及全部应由借款人支付的费用及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人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所有应付费用,仅在借款人清偿全部应付款之后,抵押合同方能终止,机动车注册登记证方能归还抵押人。2007年10月9日,万某某办理了以大众公司为抵押权人的所购汽车抵押登记。

上述合同签订后,大众公司依约发放贷款x元,但万某某、黄某乙未能依约履行相应还本付息的义务。大众公司向万某某、黄某乙发出过催款函,并于2008年10月13日发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函,告之其贷款已被宣布提前到期。2008年10月30日,万某某偿还贷款x元,截至该日,万某某、黄某乙尚有本金x.14元及利息、逾期利息2172.25元未予偿还。

上述事实,有大众公司提供的贷款申请手续、贷款合同及附件、抵押合同、抵押登记信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函及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大众公司与万某某、黄某乙签订的贷款合同及附件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大众公司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万某某作为借款人、黄某乙作为共同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大众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现大众公司要求万某某、黄某乙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大众公司提供的同城快递邮件详情单可以证明大众公司发出过2次催款函,大众公司要求万某某、黄某乙依约给付催款费用200元及利息,理由和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大众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逾期利息标准计算催款费用的利息缺乏依据,本院予以调整。由于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系大众公司行使合同约定权利的行为,并非万某某、黄某乙主动要求提前还款,而贷款合同仅对借款人提前还款收取相应费用作了约定,故大众公司关于万某某、黄某乙应当给付提前还款费用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万某某、黄某乙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影响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万某某、黄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三万某千一百五十八元一角四分及利息、逾期利息(二00八年十月三十日前的利息、逾期利息合计为二千一百七十二元二角五分;自二00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百分之一点零零五的标准计算);

二、万某某、黄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催款费用二百元及利息(利息自二00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百零六元,由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负担一百五十二元(已交纳),万某某、黄某乙负担四百五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崔晓林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伊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