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朱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略)(户籍所在地(略))。2009年4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2010)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朱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6年11月20日,被告人朱某某与郑州市X乡建筑安装公司第二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由其交纳工程总造价1%的管理费,组织人员承建了位于本市X路X号尚景小区X#、8#、9#楼及地下车库的工程。

2007年2月份,被告人朱某某谎称能将尚景小区二期工程的主体工程承包给被害人饶某某,取得饶某某的信任后,于2007年2月10日骗取饶某会定金10万元。

2007年2月份,被告人朱某某谎称能将尚景小区X#、6#、7#楼主体工程承包给被害人李某某的四川劳务队,取得李某某的信任后,于2007年4月17日在尚景小区工地签订劳动合同,骗取李某昌定金10万元。

2007年5月份,被告人朱某某谎称能将尚景小区X#、3#、4#楼工程承包给被害人王某某、庄某某,取得二人的信任后,于2007年5月11日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先后骗取二人质量保证金30万元。

2007年12月份,被告人朱某某认识被害人李某某后,谎称要将西部帝苑的工程承包给李,骗取李某信任,双方并约定由李某付30万元定金。2008年1月28日,朱某某与李某嵩阳饭店签订了“西部帝苑X号楼工程”的劳务承包合同。此后,朱某某先后共骗取李某某定金30万元。

2008年10月份,被告人朱某某认识被害人余某后,谎称自己是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该公司鸿兴分公司要在郑州市王胡寨进行城中村改造,可以将几栋楼承包给余某,骗取余翔的信任。2008年11月20日,朱某某用假公章与余某在郑州市中原区凯旋门余某的办公室签订了“郑州市X路办事处王胡寨安置小区B1、BX号楼工程”的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并骗取余某定金10万元。

2009年4月22日,被告人朱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原审另认定,2009年6月15日,被告人朱某某之子朱某磊退赔给被害人余翔2万元。

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朱某某供述,被害人饶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郑州市X乡建筑安装公司第二分公司出具的证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劳务分包合同、农业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查询表以及收条、协议等证据证实。

证明本案事实的全部证据,均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应予确认。据此,原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x元;责令被告人朱某某退赔被害人饶某某经济损失10万元,退赔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10万元,退赔被害人王某某、庄某某经济损失30万元,退赔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30万元,退赔被害人余某经济损失8万元。

原审被告人朱某某上诉称,其曾经分两次共还给王某某16万元,王某某还曾经去尚景小区工地拉走钢筋调直机,价值2万元左右;其和饶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庄某某之间是合同纠纷,其是尚景小区施工方的总承包方,但2007年6月郑州市X乡建筑安装公司在开发商郑州平安置业有限公司的授权下把原来定过的总的承包合同给收回了;其和余某都被自称是郑州建工集团的郭明欣给骗了,后来为了弥补被骗的局面,其和余某共同找中亨公司洽谈王胡寨城中村改造工程;西部帝苑的工程没办成是因为开发商大庄园置业有限公司资金不足,开发商委托其贷款,其就找朋友,说是同意贷4000万,后来发现开发商手续不具备贷款条件,其就用其现有工程的保证金给李某某作担保;综上,朱某某认为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经本院审核无误,予以确认。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关于原审被告人朱某某提出的其曾经分两次共还给王某某16万元,王某某还曾经去尚景小区工地拉走钢筋调直机,价值2万元左右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王某某、庄某某均证明没有收到过朱某某的还款,也没有去尚景小区工地拉过钢筋调直机,上诉人朱某某提出的该上诉理由无证据支持,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原审被告人朱某某提出的其和饶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庄某某之间是合同纠纷,其是尚景小区施工方的总承包方,但2007年6月郑州市X乡建筑安装公司在开发商郑州平安置业有限公司的授权下把原来定过的总的承包合同给收回了的上诉理由,经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以及证人李某均证明朱某某在尚景小区的建设中,所承建的仅有3#、8#、9#楼及地下车库,而2#、6#、7#楼及相关地下车库的负责人事实上是张呼锁,1#、4#、5#楼及相关地下车库的负责人事实上是张维民,开工场地移交通知书证明X号楼于2006年11月11日已移交给朱某某。朱某某当庭供述证明X号楼X年12月已经进场开工。朱某某在没有尚景小区X#、2#、4#、6#、7#楼及相关地下车库工程的分包权以及其承包X号楼已于2006年12月进场开工情况下,许诺将上述工程给被害人饶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庄某某,以此收取定金、质量保证金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原审被告人朱某某提出的其和余某都被自称是郑州建工集团的郭明欣给骗了,后来为了弥补被骗的局面,其和余翔共同找中亨公司洽谈王胡寨城中村改造工程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余某证明,其认识朱某某时,朱某称是郑州建工集团的人,在王胡寨安置小区接了几栋高层楼的工程,要向外承包。证人刘某某证明其所在的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王胡寨没有进行城中村改造的工程,公司没有叫朱某某的人,没有“鸿兴分公司”的下属单位,在王胡寨也没有“第一施工队”。证人张某某证明王胡寨村的拆迁改造工程是由中亨置业公司的下属河南德润公司承包的,其负责拆迁工作,不认识朱某某。上诉人朱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其虚构自己是郑州建工集团的人的身份,假借以发包王胡寨村的拆迁改造工程的名义收取被害人余某的定金,实际就是为了让余某给钱。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发布的关于王胡寨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自住区招标条件征询函证明,2009年4月14日王胡寨城中村改造的工程尚在招标过程中,而朱某某在2008年10月就许诺将其中几栋楼承包给余某,显属诈骗。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原审被告人朱某某提出的西部帝苑的工程没办成是因为开发商大庄园置业有限公司资金不足,开发商委托其贷款,其就找朋友,说是同意贷4000万,后来发现开发商手续不具备贷款条件,其就用其现有工程的保证金给李某建作担保的上诉理由,经查,证人宋某某证明西部帝苑的工程因为手续不全一直没有招商,没有收到任何款项,也不认识朱某某。上诉人朱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朱某某在与西部帝苑工程没有联系也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对李某建谎称该工程于2008年4月开工,并以将西部帝苑工程发包给李某建的名义收了李某建的工程定金,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虽然朱某某以保证金收据作为担保,但郑州平安置业有限公司以已经付超为由拒绝向李某建付款,进一步证明朱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德朝

审判员李某芳

代理审判员张鹏飞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合同 某某 诈骗罪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