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力正伟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刘某、李某乙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丰民初字第20426号

原告北京力正伟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镇南岗洼京周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宝联达工程机械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被告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宝联达工程机械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业务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被告李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原告北京力正伟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正伟业公司)与被告刘某、李某乙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某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力正伟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某,被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被告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力正伟业公司诉称:2006年8月,力正伟业公司将门市部发包经营,2006年10月1日,签订了承包合同,刘某为承包人,李某乙为担保人,合同约定,每月承包费为4000元,下月5日前交纳上月承包费,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到交承包费时,他们拒不上交承包费,再三催促下,他们上交了2000元,之后,一直拖欠承包费,无奈之下,原告于2007年6月20日收回承包经营权,二被告欠原告承包费x元,亏损938元,房租3600元,到2007年底,原告用二被告的工资扣划承包费8562元,之后,李某乙以生活困难为由借款2000元,实际少扣划2000元,之后,李某乙辞职,刘某仍在原告处工作,每月扣工资的50%偿还3000元承包费,二被告至今欠承包费x元。被告拖欠承包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金2400元。原告起诉要求给付拖欠的承包费x元,给付违约金2400元。

被告刘某辩称:合同是11月13日签订的,在承包时,我们还了4648元,2007年3月15日,我承包时卖了1台装载机,买方付了500元定金,然后没有买装载机,我把定金交给公司财务了,视同交承包费了;承包终止时亏损938元、欠承包费x元我认可,房租应该是两个月的2400元;在承包期一个客户欠1700元,后来还款之后我把1700元交给老板了;另外公司的董事长李某甲欠陈增暖的修理费,陈增暖欠我们配件款,用我们的配件款与修理费抵了承包费;现在还欠8740元的承包费。

被告李某乙辩称:我们是在2006年11月13日签订的承包协议,到2007年6月10日截止,承包费总计共计x元,我们交纳了x元,还欠承包费5402元,刘某所说欠款是加上了房租2400元、亏损938元。我的2000元借款与本案无关。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13日,刘某作为承包人与力正伟业公司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承包期限自2006年10月1日起至2007年9月31(30)日,承包费上交利润包干基数为每月4000元,年合计x元,上交利润时间为按月计算,即2006年11月5日前交4000元;2006年12月5日前交4000元,最后一月为上交款,依次类推截止2007年9月31日共计12个月,共计上交利润x元,上交方法为下交。在承包经营期间,所有经营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房租、水电、工人工资、工商税务等);承包期间,发包方配给承包方的库存为x.75元,如三个月不能按时上交款的,发包方可以终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责令承包方交齐上交款,如有一方违约本合同的条款,均以本合同的总金额的5%给予罚款。李某乙以担保人身份在承包经营合同上签了字。当日,刘某与公司财务人员办理了固定资产交接,在盘点表上签字。刘某接手经营之后,未能按时足额交纳承包费。2006年10月13日交纳了承包费428元,同年11月21日交纳承包费500元,在该份收据上注明交纳10月份的部分承包费。同年12月15日,扣刘某工资950元抵付10月份的承包费。之后,刘某又数次交纳了承包费。2007年6月11日,刘某、李某乙提出想解除承包合同,力正伟业公司于6月20日书面通知刘某、李某乙,根据6月中旬的盘点情况表,承包期间库存亏损938元;累计拖欠承包费x元,超过了三个月期限,已构成单方违约;尚有应付账款(欧陆宝润滑油3000元);根据以上情况公司决定自2007年6月20日起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刘某、李某乙在通知上签字认可。刘某于2007年6月21日交纳承包费120元,之后,力正伟业公司以扣发工资的方式收取承包费8562元,于2008年1月8日开具了收据。以后力正伟业公司又扣划了刘某的工资3000元抵付承包费。刘某尚欠承包费x元,2007年4月1日至同年6月20日的房租3200元未交纳及经营亏损938元。

另查,2007年3月15日,刘某向北京市宝联达工程机械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交纳了装载机定金为500元;2008年1月2日,李某乙向力正伟业公司借款2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力正伟业公司提交的承包经营合同、盘点表、通知,被告刘某提交的收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力正伟业公司与刘某、李某乙签订的承包经营及保证合同,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是自2006年10月1日起,从刘某提交的收据可以得知,承包经营期间应该从2006年10月起算,力正伟业公司同意解除合同是在2007年6月20日,在此期间内,刘某应当按合同约定交纳承包费并负担相应的费用。因刘某、李某乙未按约定期限支付承包费,向力正伟业公司申请解除承包合同,已经得到了力正伟业公司的同意,双方一致解除了承包合同。刘某未按约定支付承包费,李某乙未履行担保人的义务,其行为属于违约,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力正伟业公司要求刘某、李某乙支付承包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欠费数额以本院认定的数额为准,对超过此数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力正伟业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李某乙向力正伟业公司借款2000元的问题,系另一法律关系,应另行解决。刘某、李某乙提出另有以扣发工资以及其他收款抵付承包费的情况,证据不足,力正伟业公司亦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力正伟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包费一万四千八百一十八元。

二、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北京力正伟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经营亏损九百三十八元。

三、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北京力正伟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房租三千二百元。

四、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力正伟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二千四百元。

五、李某乙对刘某的上述款项向北京力正伟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李某乙对上述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刘某追偿。

七、驳回北京力正伟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九十八元,由原告北京力正伟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四十元(已交纳);由被告刘某、李某乙负担一百五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李某谊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闫斯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