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安阳市华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苌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原告安阳市华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X路X号南侧(车管所斜对面)。组织机构代码证:x-X。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周某某,男,1975年9月30日,汉族

二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刘鹏,安阳市北关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苌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新,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阳市华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达出租车公司)、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苌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封志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达出租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刘鹏、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刘鹏,被告苌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达出租车公司、原告周某某诉称,2009年3月27日20时许,被告醉酒驾驶豫x号机动三轮车在光明路由南向北逆行向行驶到赵家庄路段与原告周某某驾驶的豫x号轿车在路西侧停车下人时相撞,造成双方车损和伤二人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经过安阳市交警部门的处理,下达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无责任,被告负全部责任。被告拒绝赔偿,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车损、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x.55元。

被告苌某某辩称,本案的事实已经很清楚,被告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通过法院已经向原告提出,要求原告提供一份交强险的保单,被告得到赔偿后,可以赔偿原告。二原告要求的数额过高,法院原应该核定原告方的损失。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7日20时9分许,被告苌某某醉酒驾驶豫x号机动三轮车,在安阳市X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到赵家庄路段,与原告周某某驾驶的豫x号轿车在路西侧停车下人时迎面相撞,造成双方车损和伤二人的交通事故。原告周某某受伤后被送到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7天,同年4月2日出院,期间一人护理,花费医疗费2042.85元。出院诊断为:1、头外伤综合症;2、口唇裂伤异物存留;3、腹部闭合伤。同年4月9日,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安公交认字(2009)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苌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无责任。同日,安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安价认孙字(2009)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确认豫x号轿车估损价值为x元。原告提供了面值300元交通费票据。原被告均申请庭外调解,庭外调解未果。

另查明,豫x号轿车的登记车主为原告华达出租车公司,实际车主为原告周某某。

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出院证、医疗费发票、行驶证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被告苌某某醉酒违章驾驶,应负全部责任,原告周某某无责任。原告华达出租车公司作为豫x号轿车的登记车主和原告周某某要求被告苌某某赔偿各项损失的合理部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的损失有车辆损失x元;医疗费2042.85元;误工费按照2009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计算30日,计11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每天30元,计算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10元;护理费一项,按照2009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住院期间7天,护理费为259元;营养费一项,按照每天30元,计算7天,营养费为210元;关于交通费问题,应根据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费用计算,本院酌定交通费为200元,以上合计x.85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苌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安阳市华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周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x.85元;

二、驳回原告安阳市华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2元,由被告苌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封志勇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付慧杰

北法网X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