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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又名赵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9年10月3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武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7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接到何某峰电话,即乘车与黄某桃、黄某、何某峰(三人已判刑)等人到渑池县镶春莲花滋事。到镶春莲花后即对经理邵红涛进行殴打,并用刀将邵红涛刺伤,伤情已达轻伤。案发后,被害人邵红涛于2009年2月6日与黄某桃的亲属郭海勤达成赔偿10万元的协议,并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何某某人的证言,双方的赔偿协议及收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拍照、被害人的伤情说明、被告人的年龄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伤害,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审理中,被告人赵某某能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邵红伟

审判员徐群生

代审判员李辉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贺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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