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乔某某与被上诉人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清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清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固城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清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固城信用社信贷员。

上诉人乔某某与被上诉人清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清丰县人民法院(2010)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乔某某于2003年9月7日自固城信用社贷款本金3000元,到期日2004年9月7日,应付利息1400元;于2002年4月24日贷款4000元,至2003年9月24日到期,应付利息1960元,本息共计x元。合同到期后乔某某至今未偿还固城信用社本息。

原审法院认为,固城信用社与乔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乔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属违法行为,乔某某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清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请求乔某某偿还本息,依法应予支持。乔某某以清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05年未向其要过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不偿还,其主张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被告乔某某给付自固城信用社贷款本金7000元,利息3360元(利息至2010年3月31日止,以后利息至还清之日止)限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一次付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被告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元,由被告乔某某负担。”

上诉人乔某某的上诉理由为,上诉人的二次贷款到期后,被上诉人自2005年后一直未向上诉人催要过该贷款,至被上诉人起诉已达5年之久,被上诉人的起诉早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清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答辩理由为,贷款到期后,被上诉人每年都上门催收,2003年9月20日乔某某曾还利息200元,2009年中秋节前,信贷员韩某某还去乔某某家催要过贷款。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清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交了固城乡X村民雍海伟、雍红伟的证明,主要内容为其二人于2009年中秋节前与固城信用社信贷员韩某某一同到上诉人家要贷款,乔某某家没有人。

本案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上诉人乔某某两次贷款计7000元的事实均无异议,应当予以确认。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上诉人乔某某两次贷款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03年9月24日和2004年9月7日,其诉讼时效届满日应分别为2005年9月24日和2006年9月7日。一、二审诉讼中,乔某某均主张两次贷款自2005年至2010年3月30日信用社诉至法院,期间均未向自己催收过贷款,本案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清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债权人,应当向法院提供乔某某两次贷款诉讼时效届满日前,向其主张债权或其他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有关证据。尽管清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讼中主张每年都向乔某某催收,但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认定乔某某的该两笔贷款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均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清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虽然提供了雍海伟、雍红伟的证明,但该证据仅能证明被上诉人信贷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之后的2009年中秋节前曾经找乔某某催要贷款,且因其未能找到乔某某,乔某某也未在其催收手续上签字,该行为不构成乔某某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故应当认定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清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判决有误,应当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清丰县人民法院(2010)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清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对乔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9元,均由清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国选

代理审判员冯利强

代理审判员李敏

二0一0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会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