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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刘某某、冯某犯敲诈勒索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满族,5年文化,农民,捕前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丰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满族,中专文化,农民,捕前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丰县看守所。

被告人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9年文化,无业,捕前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丰县看守所。

被告人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捕前住(略)(户籍所在地(略)-3)。因本案于2010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辽宁骥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刘某某、冯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彭某犯敲诈勒索、诈骗罪,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刘某某、冯某、彭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9年10月18日晚,西丰镇居民刘某涛(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李某、刘某某、冯某、彭某预谋敲诈西丰镇鑫盛大药房业主马德阳。刘某涛指使冯某去鑫盛大药房购买盐酸曲马多,并用手机将买药过程拍摄下来,刘某涛、李某、刘某某、彭某于当晚20时许拿着冯某的手机到鑫盛大药房,佯称刘某涛弟弟在其药房购买盐酸曲马多,服用后出现不适,以需治疗为由,向马德阳索要人民币5000元,马德阳否认该药店卖过盐酸曲马多,刘某涛见马德阳不从,又以不给钱向公安机关举报相威胁,马德阳见状无耐拿出人民币4000元交给刘某涛,后四人离开该药店。所获赃款被分掉挥霍。

2009年10月先缟唬姹烁砣笈镅跬榱魏ぞ痹竽院囊┒璨罱聪毫⒀晌∑魅嵛蚍诱窬砻┬嗮U的价值人民币3212元的黄某项链1条,后到西丰县人民金店销赃,所获赃款被二人挥霍。

上述事实姹烁钊绽⒏酢闭⒈搿畏Ⅵ怼笈谘タ笸砩坦谐嘀抟煳橐ⅲ胁挥Ρ撕砣侣舻⒀睢槔⒑⒂怼┬嗮U的陈述;证人石某某、谭某某证言;辩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提取笔录、贵重金银饰品收购登记表;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关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及其他涉案人员现在逃的情况说明;赃物估价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某、冯某、彭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又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刘某某、冯某犯敲诈勒索罪及被告人彭某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彭某在敲诈勒索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及在诈骗犯罪中,涉案数额少,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符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故予以采信。本院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所有权不受非法侵犯,视本案的具体情节,对被告人李某、刘某某、冯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彭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一日。即自2010年2月27日起至2010年8月26日止)。

被告人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一日。即自2010年2月28日起至2010年8月27日止)。

被告人冯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一日。即自2010年3月4日起至2010年9月3日止)。

被告人彭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一日。即自2010年3月18日起至2010年9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孟令娟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梁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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