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曲靖华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冶金集团总公司工会委员会、段某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昆民四终字第2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曲靖华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曲靖开发区科技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琚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云南化建公司干部,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冶金集团总公司工会委员会

住所:昆明市北市区银河大道金水湾冶金大厦。

法定代表人焦某某,工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杨某,云南冶金集团总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华,该委员会法律保障部部长,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在曲靖市总工会工作,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杨某,云南行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曲靖华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冶金集团总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冶金集团工会委员会)、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08)盘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如下案件事实:1997年3月9日冶金集团工会委员会出具一份借条给华龙公司,内容为:兹因曲靖市总工会主席段某某同志与冶金集团工会委员会联系,于一九九五年底由冶金集团工会委员会借给市政府办公室下属单位南宁液化公司普丽萍经理(钱直接汇给该公司)期限一年。现因冶金集团工会委员会急需资金,由段某某主席与琚某商定,从华龙公司借支五万元,以作垫还。此钱由冶金集团工会委员会和市总段某席向普丽萍同志的资产中要还。1997年3月10日冶金集团工会委员会出具一份收条给华龙公司,确认收到华龙公司电汇的人民币5万元(以下资金均为人民币)。华龙公司认为冶金集团工会委员会一直未归还借款,遂于2008年4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冶金集团工会委员会偿还借款5万元及该笔借款自1997年3月10日至2008年4月3日止的利息x.79元;二、冶金集团工会委员会赔偿华龙公司因追偿债权所支付的费用83元。

一审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华龙公司、冶金集团工会委员会双方认可的借条内容看,华龙公司支付给冶金集团工会委员会的5万元其用途是段某某与华龙公司商定借支,用于代他人偿还欠冶金集团工会委员会的款项,并非是华龙公司出借给冶金集团工会委员会的借款,冶金集团工会委员会并无向华龙公司借款的意思表示,因此,华龙公司、冶金集团工会委员会间并未建立借款合同关系,华龙公司所主张的借款事实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华龙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37元由原告承担。

一审判决宣判后,华龙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理由是根据冶金集团工会委员出具给华龙公司的借条及收条内容来看足以证明冶金集团工会委员会系向华龙公司借款,一审判决认定不构成借款是对借条、收条内容的曲解。

冶金集团工会委员会答辩认为:华龙公司支付给冶金集团工会委员会的5万元其用途是代曲靖市总工会偿还借款,并非是华龙公司出借给冶金集团工会委员会的借款。华龙公司应向曲靖市总工会追偿,向冶金集团工会委员会主张属于诉讼主体错误,且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适当,华龙公司上诉事实及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应予以驳回。

段某某答辩认为:华龙公司是代他人偿还款项,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段某某作为介绍人,不应该承担责任。

本院二审查明:华龙公司为查询冶金集团工会委员会主体资格,支付档案查询费和复印费共计83元,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某为华龙公司向冶金集团工会委员会支付的5万元是贷款行为还是代他人偿还借款首先,1997年3月9日冶金集团工会委员会出具一份借条给华龙公司,形式上看,冶金集团工会委员会是借款人,华龙公司是贷款人。其次,借条表述“……现因冶金集团工会委员会急需资金,由段某某主席与琚某商定,从华龙公司借支五万元,以作垫还”。从语法结构上看,“从华龙公司借支五万元,以作垫还”缺乏主语,结合上下文内容及形式上冶金集团工会委员会作为借款人签章的情况来看,冶金集团工会委员会应为“从华龙公司借支五万元,以作垫还”的逻辑主语,借条上述内容应该解释为冶金集团工会委员会因借钱给他人导致自己资金紧张,故向华龙公司借钱以纾急需之意,而得不出华龙公司代他人向冶金集团工会委员会还款的意思。第三、1997年3月10日冶金集团工会委员会出具一份收条给华龙公司,确认收到其电汇的5万元,并表明该款待法院判决后,即时偿还借款。也表明了冶金集团工会委员会作为借款人承诺还款的意思。综上所述,华龙公司支付给冶金集团工会委员会的5万元是华龙公司出借给冶金集团工会委员会的借款。因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华龙公司可以随时要求返还,故冶金集团工会委员会、段某某主张华龙公司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观点不能成立。因为双方并未约定支付利息,对于华龙公司诉请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华龙公司为主张债权支出档案查询费和复印费共计83元,是冶金集团工会委员会拒绝返还借款给其造成的损失,华龙公司诉请支付,本院予以支持。段某某不是债务人,依法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华龙公司部分上诉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部分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08)盘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由云南冶金集团总公司工会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曲靖华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借款5万元;

三、由云南冶金集团总公司工会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曲靖华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实现债权费用83元;

四、驳回曲靖华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37元,由曲靖华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000元,由云南冶金集团总公司工会委员会承担12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37元,由曲靖华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000元,由云南冶金集团总公司工会委员会承担123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长曾蕙菁

审判员李南南

代理审判员李能熊

二ОО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艺频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