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开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杨某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昆民四终字第3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开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甲,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钱霄翎、李某某,云南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开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开远劳保局)因与被上诉人杨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08)盘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乙之姐杨某云曾经是开远劳保局的工作人员,因为挪用公款购买位于昆明市X路鸿兴苑小区的住房及车库被判刑,后该房产的房产证杨某乙用于抵押贷款,开远劳保局为了收回公款,于2006年2月15日借款17万元给杨某乙归还银行贷款。杨某乙承诺三年内还清借款(第一年还3万、第二年还4万、第三年还10万),并用位于昆明市鸿兴苑小区CX幢X单元X号房屋作为抵押担保。但是至今杨某乙未向开远劳保局还款。开远劳保局多次催要,杨某乙以当初开远劳保局处理杨某乙之姐的房产及车辆不公正为由,要求延长还款期限,但未得到开远劳保局同意。开远劳保局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08年6月12日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某乙偿还借款17万元并支付双倍同期银行贷款利息x元。

一审法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开远劳保局与杨某乙之间发生的欠款关系,事实清楚,约定明确。杨某乙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开远劳保局按年履行还款义务。开远劳保局现在主张杨某乙归还17万元借款,依据合同约定,开远劳保局对于第三年的10万元借款在不要求解除合同的前提下尚不能主张权利,故支持开远劳保局第一、第二年的到期借款7万元。开远劳保局要求杨某乙支付利息,在合同约定的三年还款期限内,该借款按照约定不应该计算利息,该请求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杨某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开远劳保局归还欠款x元;二、驳回开远劳保局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21元由开远劳保局承担2900元、杨某乙承担2021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开远劳保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理由是:1、判决认定:“依据合同约定,开远劳保局对于第三年的10万元借款在不要求解除合同的前提下尚不能主张权利”。对此,开远劳保局认为:(1)要求解除合同的前提已经成就,即开远劳保局在杨某乙违约的前提下选择了提起诉讼的法律救济途径;(2)开远劳保局诉讼请求第一项已包含了应完全解除该合同的意思表示,即要求杨某乙返还欠款17万元。2、判决认定:“在合同约定的三年还款期限内,该贷款按照约定不应该支付利息,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对此,开远劳保局认为:杨某乙“分三次在三年内归还(第一年还3万,第二年还4万,第三年还10万)。到期还不清欠款,我愿付双倍贷款利息,时间从该付清尾款之日起计算”。对此叙述,开远劳保局认为应理解为:所谓“从付清尾款之日起计算”是指三年中任何一年所承诺的所付之款的尾款。既然杨某乙未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那么,开远劳保局依约定要求杨某乙支付双倍贷款利息应得到支持。

杨某乙答辩称:一审判决结果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中,开远劳保局是否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其要求返还借款17万元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2、杨某乙应否支付利息

关于一审中开远劳保局是否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的问题。解除合同是变更之诉,要求偿还借款是给付之诉,两者性质不同,应分别明确提出。本案中,开远劳保局并未明确提出要求解除合同,其第一项诉讼请求是要求杨某乙返还欠款17万元,属于给付之诉,开远劳保局主张其该项诉讼请求中包含了解除该合同的意思表示,不符合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的要求,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在合同不解除的情况下,其主张返还借款17万中第三期还款额10万因未到期,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杨某乙应否支付利息的问题。在杨某乙出具的欠条中表明:所欠款项在三年内分三次归还,到期不还支付双倍贷款利息,时间从应该付清尾款之日起计算。从欠条内容来看,欠款分三次付清,尾款应理解为第三期的付款,尾款付清时间应为2009年2月15日,现开远劳保局主张计算利息,不符合双方合同关于利息起算时间的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21元,由开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长曾蕙菁

审判员李某南

代理审判员李某熊

二ОО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王艺频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