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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衡山县店门镇桂花村谭家湾组与被上的人衡山县店门镇桂花村桂花冲组所有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衡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衡山县X镇X村谭家湾组。

诉讼代表人旷某甲,组长。

委托代理人莫彬彬,湖南莫彬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山县X镇X村桂花冲组。

诉讼代表人旷某乙,组长。

委托代理人刘丰云,衡山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衡山县X镇X村谭家湾组(以下简称谭家湾组)因与被上的人衡山县X镇X村桂花冲组(以下简称桂花冲组)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2009)山师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0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谭家湾组诉讼代表人旷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莫彬彬,被上诉人桂花冲组诉讼代表人旷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丰云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认为,原告持有衡山县人民政府颁发的(1983)山证权字第X号主张权利,该山权证载明“桂花村道子圮上反圮界址:东至桂花冲山塘组;西至山脚,新田大队山;南至崎岭;北至桂花冲山”此范围内共有15亩山林,全部属于谭家湾组所有,故原告认为被告出租的林地范围内有15亩面积属于自己所有。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桂花村组向法庭提交衡山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山证字第X号山权证载明:桂花冲组四至范围为“东抵山脚,西至新田毛卜队山畸倒水为界,南抵衡岳队山顶倒水为界,北至新屋队山崎倒水为界”。故被告认为山证字第X号山权证详细载明出租的林地属于自己所有。因为原告方持有的山权证所载讼争地点即桂花冲道子圮上反圮,而被告持有的山权证所载桂花冲组的山权范围包括全部桂花冲,对桂花冲道子圮上反圮未特别予以说明备注。因原、被告持有的山权证均系衡山县人民政府颁发,均是有效证据,而讼争的范围又有重叠的记载,故不宜迳行认定讼争地块的权利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于有争议的土地权属问题,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裁决,而被告提起的用益物权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在于山林权属的明确归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衡山县X镇X村谭家湾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原告衡山县X镇X村谭家湾组负担。

谭家湾组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错误。一是认证事实错误。桂花冲道子凹分正凹和上反凹,两凹以山崎倒水为界,正凹属被上诉人所有,上反凹属上诉人所有。二是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错误。桂花冲道子凹上反凹属上诉人所有,不属于权属不清需要政府裁决的问题,即便如原审认定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山权证登记有重叠,按照诉讼程序和举证责任分配,只能是先中止审理,由被上诉人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权属裁决,再恢复诉讼,而不能驳回上诉人起诉。由于桂花冲道子凹上反凹属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无权处分,故其从中获取的非法收入x.7元应依法如数退给上诉人。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径行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被上诉人桂花冲组答辩称,本案讼争的林地属于答辩人所有,答辩人享有用益物权,原审裁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诉讼主张主要是请求被上诉人桂花冲组在道子圮上反圮所取得的土地租金收益返还给上诉人,而被上诉人桂花冲组只所以取得道子圮上反圮的收益,是基于衡山县人民政府于1982年12月25日颁发的山证字第X号集体所有山权证,该证划定的四至范围包含了道子圮上反圮的范围,但上诉人谭家湾组提供的衡山县人民政府于1983年1月23日颁发的山证字第X号集体所有山权证,标明桂花冲道子圮上反圮的15亩地属于谭家湾组,并以此为据向被上诉人桂花冲组主张权利。要解决当事人双方所产生的桂花冲道子圮上反圮的土地租金收益纠纷,应首先对有争议的桂花冲道子圮上反圮的权属予以确认。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土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产生争议的,应当由行政机关确认,而非人民法院主管。故原审在查明当事人双方讼争范围在山权证上有重叠记载的情况下,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错误,上诉人主张桂花冲道子圮归己所有,认为本案不应驳回上诉人起诉,二审法院应迳行判决,支持其主张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属于驳回起诉的案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二)、(三)项的规定,一审收取谭家湾组X元案件受理费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二审收取谭家湾组X元案件受理费也应退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二审受理费100元退还给上诉人衡山县X镇X村谭家湾组。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某星

审判员罗国潮

审判员蒋立新

二0一0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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