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与漆某某、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西民初字第11770号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德宝新园X楼底座。

负责人李某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林嘉鑫,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与被告漆某某、被告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光大银行之委托代理人林嘉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漆某某、被告何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光大银行诉称:2004年1月,原告与漆某某签订了《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合同》,合同除约定原告向漆某某提供贷款人民币x元外,还对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及贷款利率等事项作了规定。另外还约定,如果漆某某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未按时或全部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宣布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漆某某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同时,漆某某为向原告申请贷款,以其合法所有的房产向原告进行抵押,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漆某某、何某某出具《承诺书》,承诺如漆某某连续三次未按月归还原告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可以处置上述抵押房产。另,何某某为漆某某配偶,应对漆某某贷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发放了全部贷款,但是漆某某已经连续超过3个月未还款,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侵害了我行的合法权益,何某某亦未代偿欠款义务。现要求提前解除漆某某与原告签订的贷款合同;漆某某给付截止至2008年12月17日的借款本金x.31元及自2006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漆某某以抵押房产承担抵押责任;何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漆某某、被告何某某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17日,贷款人光大银行与借款人、抵押人漆某某、保证人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签订《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个人助业贷款,用途为房屋装修,贷款期限为60个月,即自2004年1月17日起至2009年1月17日止,年利率5.58%;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采用抵押+保证担保方式,抵押人为漆某某,保证人为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选择等额还本付息方式偿还贷款本息,按月共分60期偿还;若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将对逾期贷款本金按每日万分之贰点壹计收罚息,对逾期贷款利息计收复利;借款人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未按时或全额履行还款义务的构成违约事件,一旦发生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宣布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抵押人自愿以其享有合法所有权和处分权的北京市密云县X镇铁十六局家属区X号楼X单元X号作为抵押物,以担保借款人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贷款人认可的抵押物价值共计六万贰千元,抵押率为48.4%;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向贷款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抵押人已就抵押物有效设定抵押,且相关抵押物权利证明及设定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交付贷款人正式执管之日止。

位于密云县铁十六局家属区X号楼X单元X号房屋系漆某某名下私产房屋,2004年1月14日,光大银行取得该房屋他项权。2003年12月15日,漆某某之妻何某某曾出具“承诺书”,承诺自愿将上述房屋作为担保还款的抵押物,在还贷期间抵押给银行,如果连续三次未按月归还银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银行可以处置抵押物。

2004年1月17日,光大银行向漆某某发放贷款3万元。自2006年6月21日起至庭审之日止,漆某某拖欠光大银行贷款本金x.31元及相关利息、罚息及复利。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个人助业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合同》、房产所有证、抵押人承诺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光大银行与借款人漆某某、保证人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之民事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漆某某作为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在收到光大银行发放的贷款后应按合同的约定如期向光大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漆某某连续多期未向光大银行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借款人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未按时或全额履行还款义务的构成违约事件,一旦发生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宣布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现光大银行要求与漆某某提前解除合同并偿还借款本金余额及偿付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涉诉抵押房屋系漆某某名下私产房屋,其妻何某某系该房屋共有人,其出具的“承诺书”合法有效。通过承诺书的内容足以认定何某某自愿承担的是抵押担保责任。另,《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合同》约定上述房屋的抵押率为48.4%,故光大银行要求对该抵押房产行使全部抵押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与被告漆某某、被告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合同》。

二、被告漆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一万七千零一十元三角一分并偿付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自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利率;自合同生效之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利率),上述数额系本院庭审所确认,庭审后如有还款情形,则在执行中作相应扣除。

三、被告漆某某拒绝履行本判决第二项义务时,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有权对被告漆某某、被告何某某抵押房屋依法予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的百分之四十八点四优先受偿。抵押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漆某某、被告何某某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漆某某负责清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漆某某、被告何某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百零六元,由被告漆某某、被告何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费用,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审判长闪彤

人民陪审员郑沛华

人民陪审员王台照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