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
被告人陆某某。
被告人沈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陆某某、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高某某、陆某某、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陆某某、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罗某某(已判刑)开设于上海市青浦区X镇X村、新旺村、薛间村等地林间空地或废弃空房处的“二八杠”赌场内,担任赌场工作人员并获取利益。其中,被告人高某某负责物色赌场地点、安排望风人员等工作;被告人陆某某负责驾车接送参赌人员并多次参与望风等工作;被告人沈某某负责驾车接送参赌人员的工作。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陆某某、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三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证人罗某某、陈某某、夏某某、汤某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高某某、陆某某、沈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陆某某、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某某、陆某某、沈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陆某某、沈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三被告人系从犯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高某某、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陆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本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8日起至2011年4月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陆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三、被告人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9日起至2011年3月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诫勉语:陆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审判员李杰文
书记员陆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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