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XX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福建省福安市XX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坂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XX。

诉讼代表人杨XX。

被告人杨XX,因本案于2008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X,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福建省福安市XX电机有限公司、被告人杨X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杨XX、被告人杨XX及辩护人梁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8月间,被告人杨XX作为被告单位福建省福安市XX电机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将260台假冒松下品牌的水泵以人民币x余元的价格销售给丁XX,并将上述货物托运至本市闸北区X路、三泉路。同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在该公司查获假冒的松下水泵935台。到案后,被告人杨XX已向被侵权公司作出了经济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福建省福安市XX电机有限公司和被告人杨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证人丁XX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的扣押物品清单、供货合同、收条、领款凭单、商品送货入库签收单、商标注册证、宣传手册、未授权证明、鉴定书、价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福建省福安市XX电机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杨XX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单位福建省福安市XX电机有限公司、被告人杨XX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均可免予刑事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福建省福安市XX电机有限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杨X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刘敏

书记员李旭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假冒 商品 注册商标 销售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