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株洲炎帝广场开发部十八名经营者、投资者诉株洲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诉状案

时间:2005-05-3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株中法立初字第4号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5)株中法立初字第X号

原告:株洲炎帝广场开发部十八名经营者、投资者。

诉讼代表人:凌某,男,汉族,33岁,身份证号(略)X,住(略)。

诉讼代表人:刘某,男,汉族,32岁,身份证号(略)X,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星水,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敏,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5年5月8日,原炎帝广场开发部凌某、刘某等十八名经营者、投资者向本院提交诉株洲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诉状,要求1、撤消市政府办公室株政办函[2004]X号《关于撤销株洲市炎帝广场指挥部等机构的通知》中关于撤销炎帝广场开发部的决定;2、依法判令恢复起诉人的合法经营权和财产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四年十二月六日,株洲市人民政府以株政办函[2004]X号通知,决定撤销株洲炎帝广场开发部,起诉人认为政府的撤销行为侵害投资者、经营者的利益,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株洲炎帝广场开发部系株洲市人民政府于一九九六年为建设、开发炎帝广场而成立的临时机构,受政府委托行使炎帝广场建设项目建成后的销售和经营职能,属于政府临时机构。现政府下文撤销炎帝广场开发部,收回炎帝广场开发部的经营、管理权,由此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株洲炎帝广场开发部凌某、刘某等18名经营者、投资者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辉雄

代理审判员李艳

代理审判员肖晶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龙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6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