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欧特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X街镇X村积善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朱宇、陈艳,中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梦达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X村路。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李志斌,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昆明欧特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梦达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08)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昆明欧特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3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昆明欧特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昆明欧特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昆明欧特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蔺以丹
审判员罗天惠
代理审判员起俊
二○○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吴帅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