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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交通肇事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2010年8月12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1日10时1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的制动性能不符合要求、倒车灯功能丧失的牌号为沪x(后挂沪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超载货物,行驶至本区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海关查验场X号查验平台泊车倒车时,因疏于观察,车尾撞及被害人汪长胜,致汪被挤压在车尾与查验平台之间,造成汪当场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汪长胜系道路交通事故致头、胸部损伤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外高桥保税区公安处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袁某某主动报警并留在原地等候民警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龙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海市X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书、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有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称重证明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驾车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袁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袁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陆红源

审判员王美玲

代理审判员钱文君

书记员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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