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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故意杀人案

时间:2001-09-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晋刑一终字第193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1)晋刑一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平市X乡X村人,现住(略),农民。因涉嫌故意杀人在2001年2月23日被忻府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依法逮捕,捕前在忻府区X巷X号院租房居住。现羁押于忻府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闫桂荣,山西泰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01年5月29日作出(2001)忻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齐某与忻府区X镇X村的李某平认识后曾谈及婚姻事宜。李某平又与忻府区X村的李某某于2000年9月份在忻府区X巷X号董贵平院租房居住。同月被告人齐某也租董贵平的房与李某平、李某某相邻居住,因李某平与齐某的关系逐渐冷淡,齐某对李某平、李某某怀恨在心。2001年2月23日9时许,李某平、李某某各推一辆自行车准备出门时,被告人齐某拿起一把锤子向李某某后脑部砸了一锤,李某平见状拉抱齐某,两人扭打在一起。齐某从裤兜里掏出事先准备的匕首在李某平背部连刺数刀,又从裤兜里抽出菜刀朝李某平后脑上砍了几刀,李某平当场倒地身亡,齐某将匕首和菜刀丢弃在现场逃走。当时下午,齐某被公安干警抓捕归案。经法医鉴定,李某平尸体创口由两种锐器形成;李某平因大量失血合并脑损伤引起死亡。

根据上述犯罪事实,原判认定被告人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原审被告人齐某上诉称:1、被害人的过错是该案发生的重要原因;2、原判量刑畸重。辩护人辩称:该案事出有因,被害人的过错是导致该案发生的直接原因。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齐某于2001年2月23日用匕首和菜刀杀死被害人李某平的犯罪事实清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李某平的报案材料称其妹妹李某平于2001年2月23日在忻府区X巷被人杀死。2、忻州市公安局关于李某平尸体检验报告:尸体右颊部至颈部、右顶部砍切创多处。右颈动、静脉离断右顶部颅骨骨折,顶部四处长2cm的创口。左背至左肩五处长2.5cm的创口,下边两创口贯通胸腔,左胸壁软组织创口两处长2cm,开胸见左胸腔积血约(略),左肺破裂口长2cm,分析意见:①李某平尸体创口由两种锐器形成;②李某平因大量失血合并脑损伤引起死亡。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发案地点的现场情况及李某平被杀害后的状况。4、目击证人李某某证实,2000年9月我和李某平租下匡村X巷董贵平的房同居生活,后齐某也在此院租房住。2001年2月23日9时许,我和李某平准备出门,院门被齐某锁上了,我从炭地上取了一把锤子将锁子捣开,齐某拿起锤子向我头部左后侧捣了一锤。李某平上前拉抱齐某,两人扭打在一起。齐某从右裤兜里掏出一把刀子捅了李某平四、五下,齐某持一把菜刀,往李某上捅。后我跑到电话亭给110、120打了报警电话;领着公安干警到董贵平家,见李某平面部朝下趴着,院内扔着刀子和菜刀。5、物证,从现场提取的匕首、菜刀和锤子。6、被告人齐某供述,2000年与李某平认识并同居准备结婚,先后给花了将近一万元,后李某平与李某某在匡村同居,我也搬过去租房住,我俩关系恶化了。2001年2月23日早晨吃饭时,李某以后不侍侯我了,我就产生了杀人动机,准备将李某平、李某某全杀死,遂将事先准备好的匕首和菜刀装在裤兜里。李某平和李某某推自行车准备出门时,我先锁了门,后用锤子捣了李某某后脑一锤,李某某跑了,我扔下锤子先用拳头打李某平的胸脯,后掏出匕首朝李某后肩扎了五、六刀,又从裤兜里抽出菜刀朝李某平后胸勺上砍了几刀,直至李某动了,我将匕首和菜刀扔在门洞里朝南跑了,后被公安干警抓获。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齐某目无国法,胆大妄为,光天化日之下,持匕首和菜刀将人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应依法予以严惩。上诉人齐某所提第一个上诉理由和其辩护人所提辩解意见,因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有过错,故不予采信;又因原审被告人齐某没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故被告人齐某所提量刑畸重的上诉理由亦不予采信。原判定罪准确,处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审判长仇拉锁

审判员马捷生

代理审判员张东红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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