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富德,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乙,男,73岁,汉族,退体职工,住(略)。

被告张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告张某乙之女。

委托代理人李新鸿,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22日作出(2008)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告张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2009)驻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1、撤销遂平县人民法院(2008)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2、发回遂平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刘富德、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及委托代理人李新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甲诉称,1995年经上级批准,我取得宅基一处,用地面积为335.98平方米。1997年3月份,遂平县人民政府为我颁发了遂集建字(1997)第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我家南邻被告在建主房和配房时,强行占用我宅基地南北宽度约0.8米,加之他们应留滴水空间0.5米,实际上被告多占1.3米。为此,我多次找被告交涉,让他们退还多占用的宅基地,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退还多占的宅基地。双方多次发生冲突,经村委、镇司法所、土管所多次调解无效,现被告的侵权行为仍呈持续状态,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拆除其在侵占原告宅基地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告合法宅基地面积原状,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张某乙、张某丙辩称,我们没有侵占原告的宅基地。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系同组村民,两家为南北邻居,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居南,原告张某甲居北。1994年被告张某乙、张某丙经村X组规划取得宅基地一处,1994年3月遂平县人民政府为张某乙颁发了遂集建(1994)字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载明张某乙宅基地东边南北长度为23.6米。1995年村X组在张某乙、张某丙宅基地相邻北边为张某甲规划宅基地一处,同年张某甲在该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居住至今。1997年3月遂平县人民政府对张某甲使用的宅基地颁发了遂集建(1997)字第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该证显示张某甲宅基地东边南北长度为22.8米。1997年张某乙、张某丙在其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在张某乙、张某丙建房时,张某甲未与张某乙、张某丙发生争执。后双方因宅基问题发生纠纷,经刘庄村委及车站镇土管所、司法所多次处理未果。2002年1月8日车站镇土管所在处理双方纠纷时,给张某甲出具现场勘测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张某甲与前邻张某乙东边双方共同交界界址点被张某乙私自毁掉,向后占用张某甲0.8米。本案在审理中,根据原告张某甲的申请,对争议现场进行了勘验,经现场勘验:两家宅基地西边界分界点在被告张某乙堂屋后墙(西头)墙外0.50米处;沿被告张某乙家南院墙东端往南1.7米处和0.72米处各有一个灰桩;从1.7米处灰桩向北丈量,与两家建筑物分界线之间距离为24.42米,从0.72米处灰桩往北丈量,与两家建筑物分界线之间距离为23.44米;从两家建筑物分界线往北丈量,至张某甲北邻张新年宅基地南边界之间距离为21.95米。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在卷为据,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两家宅基地使用权均系从农村X组织规划取得,并取得了遂平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双方在宅基地使用中,因宅基地边界发生纠纷。从被告张某乙土地使用证看,其宅基东边长度为23.6米。审理中经现场勘验,张某乙对两家宅基东边分界线无异议,从南边灰桩向北丈量至两家建筑物分界线之间距离为24.42米,扣除张某乙宅基东边长23.6米,余0.82米,与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现场勘测证明相互印证,因此张某乙宅基地东边南端的两个灰桩中南边灰桩为张某乙宅基地东边南端起点。原告张某甲诉称被告张某乙、张某丙侵犯其宅基地使用权,理由成立,被告张某丙、张某乙应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本案在审理中经调解达不成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乙、张某丙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停止对原告张某甲宅基地的侵害,并排除妨碍。

案件受理费100元,现场勘验费100元,计200元,由被告张某乙、张某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席黎

审判员张羽

人民陪审员崔江红

二O一O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李伟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