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甲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甲(又名刘X),男,X年X月X日生人,汉族,中专文化。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生人,汉族,系原告刘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潘时连,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人,汉族,初中文化。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乙、潘时连,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2月,经人介绍,我与王某某建立婚约恋爱关系,按农村习俗我送给王某某见面礼1600元,传小帖时,我给王某某礼金2088元,两项合计4088元。另外,王某某向我索要大床单1条、袜子6双、香皂4块、香皂盒2个、枕巾2对。2010年2月,王某某在未与我解除婚约的情况下,其与他人结婚。我知晓后,便通过媒人要求王某某返还彩礼款及物品,王某某拒不返还。现诉至法院,我要求王某某返还我彩礼款4088元及上述物品。

被告辩称:我不能返还刘某甲彩礼款及物品。经媒人介绍,我与刘某甲相识后,因为我年龄大了,想早点结婚。2009年农历10月,我想与男方刘某甲登记结婚,让媒人给男方家送信,男方家不同意结婚,往后拖延婚期。后来媒人给我说,男方家让各走各的,意思是双方解除婚约,属于男方先退婚。按农村风俗,男女订立婚约后,如果男方先提出退婚,女方不返还男方彩礼,这事是男方刘某甲先提出退婚的,所以我不能返还他彩礼款及物品。

案经审理查明:2009年正月,经人介绍,原告刘某甲与被告王某某相识,双方按农村习俗订立婚约。王某某接受刘某甲的彩礼款有:见面1600元、传帖2488元,共计4088元;物品有床单1条、袜子6双、香皂4块、香皂盒2个、枕巾2对。王某某押回刘某甲礼金204元、袜子1双、枕巾1对。2009年农历10月,双方商量婚期,因双方所订婚期时间不一致引起纠纷。2010年春天,王某某与他人结婚。后来刘某甲要求王某某返还全部彩礼款及物品,王某某拒付,刘某甲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与被告王某某订立婚约后,王某某接受刘某甲彩礼款4088元,王某某押回204元,上述款项相抵后,剩余彩礼款3884元王某某没有返还,事实清楚,足以认定。刘某甲与王某某因故分手后,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刘某甲要求王某某返还彩礼款,符合法律规定,王某某应该酌情返还3500元。婚约期间,王某某接受刘某甲的物品属于双方礼节往来中的赠与行为,刘某甲要求王某某返还其物品,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返还原告刘某甲彩礼款35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刘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7元,由被告承担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送达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房朝军

陪审员:李志伟

陪审员:刘某忠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某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