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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古都陵园诉洛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豫法行申字第54号

洛阳市古都陵园:

你单位因诉洛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对本院(2006)豫法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不服,以洛阳市古都陵园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集体土地入股兴建经营性公墓不适用民事发[1995]X号文等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1、根据河南省民政厅豫民事[2003]X号文件,洛阳市古都陵园没有报批手续,依照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第12条的规定,洛阳市古都陵园应当重新取得报批手续后才有资格从事经营性公墓的服务。你单位称洛阳市古都陵园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没有事实依据。2、按照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第5条及民政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民事发[1995]X号《关于清理整顿非法经营性公墓的通知》第三项的规定,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兴建经营性公墓的,其土地必须征用转为国有后,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供地。该规定适用于所有占用集体土地从事经营性公墓活动的单位,你单位称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兴建经营性公墓占地的行为不适用上述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你单位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二审判决正确,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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