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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大同市X区十里店运输公司因损害赔偿案

时间:2000-07-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张民终字第232号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张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一九五四年五月六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乌盟前旗三岔口乡X村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贺某(李某姨夫),大同市X区X村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大同市X区十里店运输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河,山西省大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怀来县京兴加油站,住所地怀来县X镇。

法定代表人陈某,(略)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洪某,男,京兴加油站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范春明,河北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柳某,女,一九七八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略)。

上诉人李某,大同市X区十里店运输公司因损害赔偿一案,不服怀来县人民法院(2000)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除原审第三人柳某未到庭外,其他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原审原告怀来县京兴加油站以原审被告李某在站内使用明火造成火灾将加油员烧伤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原审被告李某及汽车所属的大同市X区十里店运输公司赔偿其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在加油站使用明火,引起火灾给原告及柳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进行赔偿,原告由于管理不够,对此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大同市十里店运输公司是行车执照上登记的业主,对实际经营者李某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柳某不承担责任,原告要求名誉损失费(略)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判决,一、被告因使用明火引起火灾,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略).64元,由其承担(略).71元,余下部分由原告自己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付清;二、被告大同市十里店运输公司负担连带责任。

宣判后,李某和大同市X区十里店运输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李某的上诉理由为,此次事故并非自己使用打火机打火引起,自己是受害者,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大同市X区十里店运输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为自己与此次火灾无任何法律关系,不应负担责任,不应作为案件当事人,并要求追究被上诉人非法扣押其汽车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被上诉人怀来县京兴加油站及第三人柳某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凌晨二时许,大同市X区十里店运输公司的晋(略)斯太尔主车及挂车驶入怀来县京兴加油站加油。汽车停稳后,司机离开了汽车,随车人员李某及加油员柳某在加油现场。加油过程中,李某使用打火机明火照明查看油箱的油是否加满,造成起火,将柳某及李某烧伤,没有引燃其它物品。事发后,加油站人员即刻将二人送往怀来县医院治疗。同月十九日,司机邓玉华至怀来县公安局消防科报案。怀来县公安局消防科经调查了解后做出怀来县公安局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李某用打火机私自查看油箱的柴油是否加满而引燃柴油发生火灾。认为李某对这次火灾应负主要责任,加油站负次要责任,并对加油站做出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决定。柳某伤情经张家口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三级伤残。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劳仲案字(1999)第X号仲裁裁决书,由怀来县京兴加油站赔偿柳某各项损失合计(略).64元。该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费1800元。

怀来县京兴加油站起诉索赔的费用除上述两项外还包括名誉损失费(略)元,停业损失费(略)元,律师代理费4500元。

本院认为,怀来县公安局对此次火灾事故已做出原因认定书及责任认定书,上诉人李某虽对公安局的认定结论不服,但未能提起合法的复议程序,讼诉期间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本人并非火灾事故的责任人因而对李某使用打火机明火照明引起火灾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据此,李某应负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大同市X区十里店运输公司虽然是加油汽车的所属单位,但点火行为属李某的个人行为,该行为引起的后果与车辆及其所属单位无必然因果关系,因而该公司对此次火灾事故无责任,原判该公司所负担的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是错误的。此外,此次火灾并未引燃其它物品,停业并非必然结果,而是公安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决定不服可申请复议或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对行政决定引起的停业损失,不应由上诉人李某负担。被上诉人起诉要求赔偿的名誉损失费、律师代理费本院均不予支持。大同市X区十里店运输公司上诉要求赔偿其扣押汽车的停运损失的请求已另案起诉,本案中不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00)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怀来县京兴加油站的经济损失(略).64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略).71元,其余部分由怀来县京兴加油站自负。上诉人李某所负担的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其它诉讼费45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400元,被上诉人怀来县京兴加油站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高永生

代理审判员柳某

代理审判员刘开甲

二○○○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王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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