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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姜某某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骆全堂,鹤壁市山城区长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X街中段。

负责人李某甲,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该分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姜某某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下称网通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姜某某2008年12月3日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网通公司退还6200元预存款或将该预存款作为话费进行消费。山城区法院2010年2月4日作出(2009)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姜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2010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09)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波

审判员刘自亮

代理审判员骆慧杰

二О一О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孙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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