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瑞草区盘浦X栋X-12丰盛大楼X层。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新华,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星期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傅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昊,上海市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倪海荣,上海市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x.Ltd诉被告杭州星期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杭州星期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杭州星期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认为,杭州星期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不在我院辖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x.Ltd针对被告杭州星期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发表如下意见:原告x.Ltd指控被告杭州星期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包括其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软件以被告的名义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X号雍和大厦西楼三层,在我院辖区内,故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被告杭州星期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不在我院辖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被告杭州星期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将涉案软件《铁血迷情游戏软件V1.0》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于2005年7月27日取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在此期间,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X街甲X号物华大厦,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杭州星期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杭州星期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x.Ltd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杭州星期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冯刚
代理审判员葛红
代理审判员张剑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赵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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