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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君略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诉北京多慧达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二中民终字第190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君略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北环中心x室(德胜西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浩,北京市智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君略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经纵横经济信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西苑X号楼X室。

执行合伙人任宝国。

委托代理人陈浩,北京市智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多慧达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开发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栋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君略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君略公司)、北京华经纵横经济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华经纵横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多慧达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慧达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9日作出的(2008)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多慧达公司原审诉称:我公司是一家进行市场研究和提供管理顾问的企业。2007年以来对多个产业进行了深度研究并于2008年2月编写了8份市场研究报告目录。对该报告的目录,我公司享有著作权。我公司发现君略公司使用“华经数据网”(网址www.x.cn)抄袭了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8份报告目录、修改了报告目录的题目且未署我公司的名称,侵犯了我公司的著作权。同时,君略公司抄袭我公司报告目录且在报告目录上署自己公司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华经纵横中心是“华经数据网”的主办单位,应当对君略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君略公司和华经纵横中心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x元、合理费用x元。

上诉人君略公司原审辩称:第一,多慧达公司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涉案8份研究报告目录享有著作权。第二,早在2007年涉案8份研究报告目录就已经存在网络上处于共享状态,均可自由使用。综上,我公司认为多慧达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上诉人华经纵横中心原审辩称:我中心并未参与“华经数据网”的使用和管理,不存在侵犯多慧达公司著作权的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多慧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查明:2007年12月15日,多慧达公司与深圳市凯博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博斯公司)签订了一份《代理销售协议》,约定多慧达公司授权凯博斯公司为多慧达公司多用户报告的网上代理商,通过凯博斯公司的互联网进行多慧达公司研究报告目录及相关资料的网上宣传和销售。此后,凯博斯公司于2008年2月1日收到多慧达公司编写的2007-2008年中国涂料市场深度分析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2007-2008年中国化纤行业市场深度分析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2007-2008年中国胶粘剂市场深度分析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2007-2008年中国医药研发外包市场深度分析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2007-2008年中国印刷机械市场深度分析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2007-2008年中国硬质合金市场深度分析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2007-2008年中国造纸机械市场深度分析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2007-2008年中国投资银行业市场深度分析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共8份报告的目录并在该公司网站上公布。上述报告目录合计3.2万字,每份报告目录基本都按照涉及的各行业的全球市场的分析和发展趋势分析、主要国家地区市场现状和趋势、中国的市场现状和趋势以及研究成果和建议形成目录内容。目录内容包括研究报告组成上述结构的完整章节名称以及每节包含内容的要点。

2007年12月,多慧达公司与包括北京智道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北福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内的9家公司签订了与凯博斯公司签订的《代理销售协议》内容基本相同的研究报告销售协议。2008年1月和2月,多慧达公司与深圳庆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北京国讯腾达文化发展中心也签订了内容基本相同的研究报告销售协议。在上述11家代理商的网站上均有内容相同的涉案8份报告目录,上传时间在2008年1月到2月间,其中5家代理商的报告目录中多处出现“DHD研究成果”字样。多慧达公司称“DHD”系多慧达公司的简称。在2008年3月到6月期间,多慧达公司陆续收到上述代理商中的6家支付的代理销售研究报告全文的款项x元。

“华经数据网”由华经纵横中心注册并备案,该网页首页“关于我们”下显示有“公司名称:北京君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君略公司陈述其是“华经数据网”的实际经营者,华经纵横中心对此表示认可。

2008年4月28日登录“华经数据网”,在该网站上有与多慧达公司主张权利的8份研究报告目录内容相同的报告目录。“华经数据网”上的报告目录中的题目与多慧达公司主张权利的8份研究报告题目相比缺少了“2007-2008”部分的“2007”,均表述为《2008年……报告》字样。在“华经数据网”上的被控侵权8份报告目录署名为“2008版华经原创”。每份报告全文的电子版标价为9200元,印刷版标价9500元,电子版+印刷版9800元。君略公司称,其网站上的8份被控侵权报告系从一个名为“方圆报告新网”的网站(网址www.x.com)下载的。“方圆报告新网”系经营性网站,但并未进行过网站备案,网站首页所留联系电话为移动电话号码。2008年6月24日,登录“方圆报告新网”,可以看到有题目为2006-2007年度的8份研究报告目录,报告目录内容和多慧达公司主张权利的报告基本相同,但在《2006-2007年中国涂料市场深度分析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的第六章第三节第二部分中出现了和多慧达公司主张权利的《2007-2008年中国涂料市场深度分析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第六章第三节第二部分相同的“溶剂油被征消费税将对醇酸树脂油漆影响巨大”的内容,在《2006-2007年中国投资银行业市场深度分析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第八章第三节第二项出现了与多慧达公司主张权利的《2007-2008年中国投资银行业市场深度分析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第八章第三节第二项相同的“2007年债券市场重大事件”内容。该项消费税措施是2008年1月1日已经开始执行,正式公布时间是2008年2月2日。“方圆报告新网”上涉案报告目录标注的上传时间在2007年9月到10月间。“方圆报告新网”上传的新闻和报告的最晚时间是2007年12月份。

另查,多慧达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公证费1570元、律师费5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经比对,多慧达公司主张的8份报告目录、多慧达12家代理商网站发布的8份报告目录、“华经数据网”上被控侵权的8份报告目录以及“方圆报告新网”上君略公司称其来源的8份报告目录,在目录题目和内容上基本相同,法院认定上述不同网站出现的报告系同一作品。从报告目录的内容看,该目录结构完整,可以从目录反映整个报告全文的详细内容,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多慧达公司主张其是这8份研究报告目录的著作权人,法院予以确认,理由如下:8份报告目录在12家代理商网站上出现,虽然报告上没有署名多慧达公司为权利人,但多慧达公司提供了12份《代理销售协议》及付款发票可以证明上述发布的报告目录系多慧达公司提供并实际获益,且其中5家代理商发布的报告目录中出现“DHD研究成果”字样,也可以印证上述事实。凯博斯公司出具证明,也明确了其发布的8份报告目录系多慧达公司提供这个事实。君略公司虽然提交了“方圆报告新网”上有时间在先的内容相同的8份报告目录来反驳多慧达公司的权利人身份,但“方圆报告新网”系未经备案的经营性网站,网站本身违反了相关规定,网站所留联系方式为移动电话,经营方式不正规。更重要的是“方圆报告新网”的报告显示的2007年9月到10月间上传的2006-2007年度的报告却出现了2008年2月才出现的内容以及在报告中出现了“2007年债券市场重大事件”的年度内容,均与年度报告的时间跨度相矛盾,无法进行解释。而该两处内容在多慧达公司的报告中均存在,且符合多慧达公司报告的时间跨度。因此,“方圆报告新网”的报告上传时间可信度很低,不能证明在多慧达公司主张权利作品的创作时间前存在有内容相同的其他作品。综上,法院认定多慧达公司系其主张的8份研究报告目录的著作权人。

现查明,“华经数据网”由华经纵横中心注册并备案,通过“华经数据网”首页公布的联系名称以及华经纵横中心和君略公司的陈述,可以认定君略公司系“华经数据网”的实际经营者。君略公司作为“华经数据网”的注册人和备案人,理应承担对“华经数据网”的监管义务。现君略公司未证明自己尽到了监管义务,因此应当和华经纵横中心一起对于“华经数据网”上出现的侵权行为共同承担责任。

“华经数据网”上出现了与多慧达公司享有著作权的8份研究报告目录内容基本相同的报告目录,未经多慧达公司的许可,没有给多慧达公司署名且修改了报告目录的题目,侵犯了多慧达公司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华经纵横中心和君略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责任。

多慧达公司还认为,被控侵权的研究报告上署名为“华经原创”的字样,还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此,法院认为在多慧达公司主张的著作权中,署名权的范畴包括禁止他人将自己的作品署名为他人创作,多慧达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完全可以通过署名权来保护,故对多慧达公司认为被控侵权的研究报告上署名为“华经原创”的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多慧达公司主张的数额依据不充分,法院将考虑8份研究报告目录的创作性、字数和多慧达公司因报告目录获利的大小来酌定赔偿额。公证费1570元和律师费5000元属于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一、北京君略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华经纵横经济信息中心在“华经数据网”(网址www.x.cn)上删除北京多慧达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八份研究报告目录;二、北京君略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华经纵横经济信息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华经数据网”(网址www.x.cn)首页上向北京多慧达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公开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北京君略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华经纵横经济信息中心负担);三、北京君略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华经纵横经济信息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多慧达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一万五千元;四、驳回北京多慧达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君略公司、华经纵横中心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原审法院认定多慧达公司系涉案8份研究报告目录的著作权人,该认定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依据不足,判令上诉人公开致歉亦缺乏依据。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

多慧达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在原审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另查明:2008年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该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审期间,多慧达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07-2008年中国粘胶剂市场深度分析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该研究报告目录与涉案相应研究报告目录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中,以下事实可以用于证明多慧达公司享有涉案8份研究报告目录的著作权:(一)涉案8份报告目录在12家代理商网站上出现,虽然报告上没有署名多慧达公司为权利人,但多慧达公司提供了12份《代理销售协议》及付款发票,用以证明上述发布的报告目录系多慧达公司提供;(二)上述12家代理商中的5家代理商发布的报告目录中出现“DHD研究成果”字样,“DHD”系多慧达公司字号“多慧达”的汉语拼音首字母组合;(三)凯博斯公司出具证明,明确了其发布的8份报告目录系由多慧达公司提供;(四)二审期间,多慧达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07-2008年中国粘胶剂市场深度分析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该研究报告目录与涉案相应研究报告目录相同。以下主张可以用于反驳多慧达公司享有涉案8份研究报告目录的著作权:(五)早在2007年涉案的8份研究报告目录就已经存在网络上处于共享状态,均可自由使用;(六)研究报告目录中描述的一些事实,与多慧达公司提出的于2008年2月完成上述目录的主张相互矛盾。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二上诉人提出的上述第(六)项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同时,鉴于电子证据易于复制、易于修改的特性,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事实或主张均很难独立达到相应的证明效力,但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事实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力指向一致的证据链条,本院根据优势证据原则,确认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事实的证明效力,即多慧达公司于2008年2月完成了涉案8份研究报告目录的创作,其依法对上述8份研究报告目录享有著作权,而二上诉人提出的上述第(五)项主张,鉴于该主张存在原审判决认定的矛盾之处,且缺乏相应事实或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问题,原审法院考虑8份研究报告目录的创作性、字数和多慧达公司因报告目录获利的大小等因素,酌情确定君略公司和华经纵横中心应赔偿多慧达公司经济损失的数额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的数额,并无不妥。同时,鉴于君略公司和华经纵横中心的涉案行为侵犯了多慧达公司对涉案8份研究报告目录享有的署名权,原审法院判令君略公司和华经纵横中心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亦无不妥。

综上,君略公司和华经纵横中心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北京君略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华经纵横经济信息中心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北京君略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华经纵横经济信息中心各负担175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周晓冰

代理审判员韩羽枫

二ОО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孙春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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