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鞍山市中心医院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委托代理人:于文胜,系;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高某于2000年1月8日登记结婚,婚生子陈某泽,10周岁,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高某自愿离婚。

二、座落于湖南嘉伦社区教师委X组长兴街X-23,丘地号为1-X号,幢号为72,房号为2033的房屋所有权归婚生子陈某泽所有,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高某负有协助办理变更产权的义务;座落于铁东区X街X-5,丘地号为1-46,幢号为105,房号为1015的房屋所有权归原告陈某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以及以后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原告陈某某承担,被告高某负有协助办理变更产权的义务。

三、辽x奥迪A4轿车的所有权归被告高某所有,该车的剩余贷款以及以后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高某承担。

四、婚生子陈某泽由原、被告共同抚育,随原告陈某某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负。

五、家用电器创维牌电视机三台、海尔牌冰箱一台、小鸭圣吉奥牌洗衣机一台、床两张、沙发一套、衣柜一个、炊具若干归原告陈某某所有。

六、无其它纠纷。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宁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人民陪审员:董超

二O一O年九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