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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宇航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立民终字第1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宇航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汉族。

原审被告陈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河南宇航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河南宇航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上诉称,无论是合同履行地还是被告住所地均不是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本案应由焦作市X村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焦作市X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被告陈某某的住所地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辖区,故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河南宇航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文超

审判员邓湘宁

审判员张永增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吴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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