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郑州市城区河道管理处不服裁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立民终字第2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城区河道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时某某,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荣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郑州市城区河道管理处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6)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根据《郑州市金水河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和《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原告具体负责滨河公园设施的建设、维护、养护与管理等。本案被告规划在位于原告管理范围内的住宅小区X路之间的土岗处打开两处入口,并按照行政审批手续提出申请,原、被告因此发生的纠纷已经行政诉讼做出判决。原告作为城区河道管理机构,与被告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原审裁定驳回原告郑州市城区河道管理处的起诉。

郑州市城区河道管理处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为: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上诉人是事业法人,只是负责滨河公园的建设与管理,并没有行政执法权。被上诉人的行为是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另外,已作出的行政判决,只是行政不作为,上诉人已明确向被上诉人表示不同意。因此,一审以上诉人作为城区河道管理机构,与被告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上诉人起诉,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财产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原审驳回起诉处理不当,予以纠正;上诉人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审理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6)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李文超

审判员邓湘宁

审判员郭丽

二OO九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吴东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