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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喻XX与被上诉人长沙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喻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X镇一片天泰花园X栋中门X房。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X路X号枫林某景X栋X房。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略)。

上诉人喻XX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居物管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0)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2月1日,长沙市天泰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与广居物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甲方业主委员会将天泰花园住宅区委托乙方广居物管公司实行物业服务,乙方提供服务的收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委托管理事项,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屋顶、二次供水的水球、水池、电梯及电梯井塔;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排烟道、共用照明、天线、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小区配电设施设备。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代收水费、按规定应收取的其他费用。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委托管理期限自2007年12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物业服务费多层住宅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缴服务费的千分之五交纳滞纳金。房屋的共用部位的小修、养护费用300元内(小修)由乙方承担,大、中修、更新费用,由业主承担,从物业维修基金某列支;房屋的共用设施、设备的小修、养护费用300元内(小修)由乙方承担,大、中修,更新费用,由业主承担,从物业维修基金某列支;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小修、养护费用300元内(小修)由乙方承担,大、中修、更新费用,由业主承担,从物业维修基金某列支。乙方在进场六个月内安装6个探头的监控设备(乙方报价甲方同意后实施)。甲方先付30%费用,余款在12个月内由业委会(甲方)分月支付,或者由甲方根据乙方要求找公司安装。如由乙方施工,在委托期限内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甲方需付清余款后,乙方方可退场。该合同签订后,广居物管公司向天泰花园小区业主提供了公共设施维护、卫生保洁、化粪池清掏、垃圾清扫等服务。但天泰花园小区一直没有安装摄像头监控设备,X栋楼顶水箱目前只有一个能正常使用,且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未经卫生部门检测是否合格。小区卫生存在清扫不到位的现象。

另查明,喻XX购得天泰花园X栋X号房屋(建筑面积154.37平方米),装修入住后,发现其住房多处漏水,开发商在整修时,在喻XX家外墙上打孔,安装膨胀螺丝,不但没有解决喻XX家房屋漏水问题,反而使漏水问题更加严重,影响了喻XX一家人的生活。喻XX多次向广居物管公司反映房屋渗水问题,但至今未能得到解决。喻XX家房屋渗水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喻XX因此拒绝向广居物管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从2008年5月起至2010年2月止喻XX共拖欠物业服务费1698元(按建筑面积154.37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0.5元,从2008年5月起至2010年2月止计算)。广居物管公司向喻XX催缴未果,由此酿成纠纷。

原审法院认为,广居物管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诚实、全面履行。喻XX系天泰花园小区的业主,是广居物管公司提供服务的受益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对履行《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广居物管公司依约对天泰花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对该小区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了维护、管理,向业主提供了公共设施维护、卫生保洁、化粪池清掏、垃圾清扫等服务,履行了一般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业主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在保修期内的维修,由该房屋施工方负责,超过保修期的维修由业主归集的维修基金某责。房屋的共用部位的小修、养护费用300元内(小修)由广居物管公司承担,中、大修、更新费用,由业主承担,从物业维修基金某列支。喻XX所购天泰花园X栋X号房屋渗水,广居物管公司确认系外墙渗水与外墙上打孔造成,系共用部位维修的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根据广居物管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约定,对于房屋共用部位的修护,费用超过300元的从物业维修基金某列支,但该小区业主没有缴纳物业维修基金,广居物管公司于2007年12月进入天泰花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后,因无物业维修基金,未对喻XX家房屋渗水问题进行修缮,也未就此与业主委员会和业主沟通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其对于喻XX提供的物业服务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喻XX以此为由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没有法律依据,其拖欠物业服务费是酿成纠纷的主要原因,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所欠物业服务费应予缴纳。广居物管公司要求喻XX给付物业服务费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喻XX家房屋渗水问题严重影响了其居住生活环境,而广居物管公司对此没有积极妥善处置,其向业主提供的服务存在一定的瑕疵,对纠纷的引起也负有一定责任。广居物管公司要求喻XX承担所欠物业管理费滞纳金2929元,因《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没有具体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日期,广居物管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限期要求喻XX交纳拖欠的物管费,而喻XX逾期不交纳,故广居物管公司要求喻XX逾期每天按千分之五收取滞纳金某有合同与法律依据,故对此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喻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长沙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1698元(按建筑面积154.37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0.5元,从2008年5月起计算至2010年2月止);二、驳回长沙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长沙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喻XX各负担25元。

一审判决后,喻XX不服,向本院上诉称:本人的房屋漏水问题没有处理好,而且广居物管公司没有按约提供物业服务,上诉人不应全额支付物业服务费。广居物管公司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洁和服务二次供水设施,应退还收取的增值部分的费用58.05元。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广居物管公司辩称:上诉人享受了被上诉人提供的物业服务,应全额缴纳物业服务费。漏水是开发商的原因,并非物业管理的问题,而且应从物业维修基金某列支,但该楼盘没有维修基金,无法对其维修。关于二次供水,8%的收费是用在清洁、电泵加压等方面,不存在上诉人提到的情况。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广居物管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天泰花园住宅区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房屋漏水问题,因《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有明确约定,应在维修基金某列支,而维修基金某由业主交纳,上诉人所在小区的业主没有交纳维修基金,导致广居物管公司履约不能,广居物管公司对此不应承担责任,上诉人以此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考虑广居物管公司的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的瑕疵,免除了喻XX所欠交物业服务费的滞纳金,体现了公平原则,故上诉人以广居物管公司的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的理由亦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称广居物管公司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洁和服务二次供水设施,要求退还收取的增值部分的费用58.05元的问题,因喻XX对此未提出反诉,本院在本案中对此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喻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丽娟

审判员熊伟

审判员游玉霞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毛发启附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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